(4) 因此,企业选择隐瞒事故的期望效用为p(W0-F(0)-R(0))+(1-p)(W-F(0))
(5)当且仅当下列条件成立时,企业才有动力保证安全(S=1),而不是任事故频发无所顾忌,不愿采取安全措施和加大安全管理力度:W-F(1)≥p(W0-F(0)-R(0)+(1-p)(W-F(0)) (6)解得 (7)如果政府可以完全监督企业,参与约束,意味着安全报酬等于W0-R(0)+F(1)-F(0)(7)意味着只要政府不可能对企业有完全的监督(即p<1),为促使企业领导努力工作以提高安全水平,政府支付给企业领导的安全报酬就必须大于保留安全报酬加努力成本之和。特殊情况下,监督越困难(即p越小),政府需要支付的安全报酬就越高;如果监督完全没有可能(即p=0),任何安全报酬都不可能促使企业确保安全。(7)还意味着即使政府完全不能监督(p=0),如果使事故赔偿金(特别是其中对伤亡者的赔偿金部分)增大到一定程度,由于企业领导的安全报酬与事故赔偿金负相关,则企业就有动力自觉地增加安全投入,提高安全水平而减少事故,以增加报酬。不难看出,当事故赔偿金与为避免事故发生的主动安全投入相等时,企业领导将选择主动安全投入以避免发生事故。显然,△W(p)=(F(1)-F(0))(1-p)/p (8)式(8)可以解释为企业的安全报酬中包含的“激励金”(有的文献称为“贿赂金”),即对企业保证安全水平提高安全投入的奖赏。可见,监督越困难,政府要支出的“激励金”越高。也就是说,在政府完善监督困难的情况下,为保证企业有一定的安全水平,一要提高事故赔偿水平,二要给予企业领导人足够的安全奖金,三要提高惩处率。
2.2 委托人分析
综上分析,假定企业发生事故被发现的概率p是给定的,现在分析p是如何决定的。p的值与委托人在监督方面的投入有关。通过增加在监督方面的投入,如建立更加完善的监督制度、增加检查次数、加大对隐瞒事故不报的惩罚力度等,政府(委托人)是可以提高p的。
令C(p)为提高监督水平的成本函数,假定C′(p)>0,C″(p)>0,且C(0)=0,C(1)=∞。即:p越高,成本越大,并且p的边际成本是递增的。C(0)=0意味着如果在监督方面没有投入,企业发生事故被发现的概率为0,成本为0;C(1)=∞,则意味着如果委托人想使企业发生事故被发现的概率达到1,成本为无穷。因此,政府的代理成本包括两部分:“激励金”△W(p)和监督成本C(p)。提高p可以节约“激励金”△W(p),但要增加监督成本C(p)。故政府可选择p最小化的代理成本: MIN AC(p)=(F(1)-F(0))(1-p)/p+C(p)
(9) 最优化的一阶条件为:
(10) 式中,第一项F(1)-F(0)/p2是提高p的边际收益,第二项C′(p)是提高p的边际成本。最优化意味着边际收益等于边际成本。 从国际上看,罚则几乎是现代各国安全法规中通用的重要组成部分。美国《职业安全卫生法》对违犯法令的雇主等的处罚分为若干类,对严重违法,可以导致人员死亡或身体伤害的违法行为,每次处以10000美元以内的罚金;对故意违法,处以(10000~20000)美元的罚金或监禁6个月;对重复违法,凡被查出第二次违犯法规、条例、规定等,则处以10000美元罚金;如果在规定期限内不纠正违法行为,每延迟一天,处以1000美元罚金;违犯张贴要求可判1000美元以内罚金;攻击安监人员或对抗、恐吓、干预安监员执行公务者,处以5000美元以下或3年以下的监禁。在发展中国家的安全法规中,也有同样的罚则,只是罚金数目小一些而已。相比而言,我国的安全法规关于罚则的内容较粗,有待完善。我国在安全生产法制建设方面,从无到有,从单一到全面,初步建立起一套完整的、符合我国国情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规范,基本上可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但是,我国现有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完善,法律、法规的总体层次不高,涉及的范围不广、约束力不强,对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扭转安全生产的严峻形势缺乏有力的法律保障[9] 。目前,我国正在积极地健全和完善有关的法律、法规。如北京市交通管理部门1998年将原来的酒后驾车违章罚款从5元提高到300元,虽然,执法部门罚款收入大大减少,但是,违章人数、违章率明显下降。说明合理的高处罚是必要的,有利于提高安全水平。
3 结论与启示
综上所述,不难得出改善煤炭企业安全状况、提高企业安全水平的建议与措施。
1) 在政府完善监督还尚有困难的情况下,为保证企业具有一定的安全水平,应该做到:一要提高事故赔偿水平,二要给予企业领导人足够的安全奖金,三要提高惩处率。
2) 增加企业的安全投入,提高企业安全技术水平和安全管理水平,此举是从根本上实现企业的发展目标,改善企业形象、增加企业经济效益的关键措施。
3) 提高安全监督工作效率,强化安全监督管理。
4) 通过提高立法和执法水平,加大对重大、恶性事故责任者的惩罚力度。①对发生重大恶性事故的企业,主管部门必须对企业有关各级负责人施以重罚和依法处理,改变过去那种轻描淡写式、象征性的处罚;②对事故受害者应提高事故赔偿金水平,严禁企业以种种借口推卸责任,逃脱惩罚和赔偿,以利安全文化氛围的形成。③逐步提高监督和惩罚的透明度,加强政府和群众对事故赔偿确认和落实的监督。
5) 加强对员工的安全培训、教育,提高其安全意识、安全防护水平。
6) 提高员工队伍的文化水平及经济收入水平。
参考文献
1 李红霞、田水承、常心坦.安全之经济学分析.西安矿业学院学报,1997(3).
2 张维迎.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上海人民出版社,1996.8.
3 李红霞、田水承.煤矿安全经济效益分析及经营对策,煤炭经济研究,1998(3).
4 田水承、李红霞.煤层开采自燃危险性预先分析及经济防灭火决策,煤炭学报,1998(5).
5 田水承、李红霞.煤矿安全成本分析与煤矿安全投入对策,煤炭科研参考资料,1996(1-2).
6 田水承、李红霞.也论矿井开采系统安全可靠性的评价,煤炭工程师,1993(5).
7 Y.巴泽尔.产权的经济分析.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6.
8 R.科斯 A.阿尔钦,D.诺斯等.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11.
9 郑希文主编.安全生产管理.北京:冶金工业出版社,1997.11:75. ——摘自《中国安全科学学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