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提高职业健康水平的对策措施
1、加强领导,依法治理。煤矿企业要进一步转变观念,明确工作思路,加大《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煤矿职业危害防治法规的落实力度,加强对职业危害防治工作领导,认真扎实地做好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必须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防治原则,树立“以人为本”的治理理念,关注人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煤矿主要负责人为本矿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第一责任人,要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体系,设立专职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机构,配备专(兼)职专业人员及设备,认真履行其职业危害防治的工作职责。加强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定职业危害防治计划、实施方案,进一步健全完善职业危害防治的各项规章制度,将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纳入煤矿发展的总体规划、生产经营计划。
2、强化职业卫生技术保障体系建设。防治职业病离不开职业卫生专业技术和专业队伍的支撑[3]。煤矿企业应当在不断充实配备本企业职业卫生专业队伍的同时,与社会中开展职业健康服务的专门中介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在职业危害因素监测、健康监护、职业病诊断等工作中充分发挥其职业卫生技术保障作用。
3、加强职业病防治知识和有关法律法规及防治技术的培训。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接受有资质煤矿安全培训机构组织的职业卫生安全培训;加强职工上岗前和工作中的定期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培训,特别要加强对临时工、季节工、农民工的职业病预防教育,使从业人员认识到职业危害的危害性,掌握职业危害的防范技术、措施,提升从业人员职业危害的防范意识。培训内容应包括: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职业卫生常识、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防治知识、职业危害事故典型案例分析等。
4、提取职业危害防治的专项经费。职业危害防治经费对搞好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至关重要。为了做好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煤矿企业应提取职业危害防治的专项经费,明确提取比例、使用范围等经费管理办法,以保证职业危害防治所需资金的足额投入,确保职防工作的顺利开展。
5、加强职业危害日常监测评价及健康体检工作。煤矿企业应当开展由专人负责的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工作,监测人员应当经资质认证合格的培训机构培训,持证上岗,有与监测能力相适应的监测设备和条件(对不具备监测能力的项目,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监测),并实施经常性维护、检修,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检测、监测的频次和范围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监测结果应当存入职业卫生档案,及时向作业人员公布检测、评价结果,并报有关单位。
煤矿企业必须按有关法规的规定,委托取得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机构承担职业性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与治疗。对新人矿工人进行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定期对接触粉尘、毒物及有害物理因素的作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对查出的职业病患者,按国家规定及时给以治疗和调离有害作业岗位,同时,做好健康监护工作。
6、建立职业危害突发因素的应急救援预案[4]。煤矿企业应针对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危害事故的危害因素,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和控制措施,提高突发事故的应急处置能力。应急救援预案主要内容应包括:应急救援的原则、应急策划内容、应急准备、应急响应措施、现场恢复的方式及方法、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与评审等。
7、要加强煤矿职业危害防治的宣传工作。由于煤炭生产在井下的特殊工作环境中进行,黑龙江省煤矿的生产力发展水平也很不平衡,地方国有、乡镇煤矿的综合防尘工作基础薄弱,煤矿井下的从业人员多数是进城务工的农民,其素质较低,防尘、毒意识淡薄,自我保护能力差.对这部分人要加强宣传工作,教育煤矿井下的从业人员要做好尘、毒危害的预防工作,维护自己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充分利用电视、广播和报纸等媒介定期向广大劳动者提供免费健康教育。
8、建立、健全职工职业健康档案和接尘、接害人员健康监护档案。搞好职业查体根据各单位的实际情况,均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工业卫生档案,接尘、接害人员的健康监护档案,保证职工的职业查体和岗前查体,督促企业对有毒有害的工作岗位改善工作环境、改进工艺、加强个体劳动防护,使企业职业病发生率降低到最低程度,更好的保证职工的身体健康。
9、以科研促进职业危害治理。利用科技进步改进矿井生产操作规程,改良劳动保护用品,降低职业危害程度,从而进一步减少职业病的发生。为保证职业危害治理工作取得实效,通风和劳动卫生管理部门应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探索创新,积极开展通风、防尘和职业病防治科学研究。
参考文献:
[1]万彬.江西煤矿职业健康安全监察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江西煤炭科技,2009,(4):102-104.
[2]禄祺.试论煤矿职业安全健康工作的开展[J].职业卫生与应急救援,2008,26(2):174-175.
[3]李涛,张敏,李德鸿,等.中国职业卫生发展状况[J].工业卫生与职业病,2004,30(2):65-68.
[4]张富有,杨建国,康国峰,等.煤矿职业危害分析与防治对策[J].煤矿安全,2007,(4):70-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