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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危险源及其辨识标准

  
评论: 更新日期:2009年04月13日

  一、重大危险源的基础知识

  现代科学技术和工业生产的迅猛发展,在丰富了人类的物质生活的同时,也带来了众多的潜在危险。1976年意大利塞维索工厂环己烷泄漏事故,造成30人伤亡,迫使22万人紧急疏散;1984年墨西哥城液化石油气爆炸事故,使650人丧生、数千人受伤;1984年印度博帕尔市郊农药厂发生甲基异氰酸盐泄漏的恶性中毒事故,有2500多人中毒死亡,20余万人中毒受伤且其中大多数人双目失明,’67万人受到残留毒气的影响。1993年8月5日,深圳化学危险品仓库爆炸火灾事故造成15人死亡,100多人受伤,损失2亿多元;1997年6月27日,北京东方化工厂爆炸事故造成8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亿多元。这些涉及危险品的事故,尽管其起因和影响不尽相同,但它们都有一些共同特征:都是失控的偶然事件,会造成工厂内外大批人员伤亡,或是造成大量的财产损失或环境损害,或是两者兼而有之.发生事故的根源是设施或系统中储存或使用易燃、易爆或有毒物质。事实表明,造成重大工业事故的可能性和严重程度,既与危险品的固有性质有关,又与设施中实际存在的危险品数量有关。

  20世纪70年代以来,预防重大工业事故已成为各国社会、经济和技术发展的重点研究对象之一,已引起国际社会的广泛重视,随之产生了“重大危害(major hazards)",“重大危害设施(国内通常称为重大危险源)(major hazard installations)"等概念。1993年6月第80届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预防重大工业事故公约》将“重大事故”定义为:在重大危害设施内的一项活动过程中出现意外的、突发性的事故,如严重泄漏、火灾或爆炸,其中涉及到一种或多种危险物质,并导致对工人、公众或环境造成即刻的或延期的严重危险。对重大危害设施定义为:不论长期地或临时地加工、生产、处理、搬运、使用或储存数量超过临界量的一种或多种危险物质,或多类危险物质的设施(不包括核设施、军事设施以及设施现场之外的非管道的运输)。

  为了预防重大工业事故的发生,降低事故造成的损失,必须建立有效的重大危险源控制系统。

  我国国家标准《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中将重大危险源定义为长期地或临时地生产、加工、搬运、使用或储存危险物质,且危险物质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单元指一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或同属一个工厂的且边缘距离小于500m的几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一)国内外重大危险源控制技术研究与发展概况

  英国是最早系统地研究重大危险源控制技术的国家。1974年6月弗利克斯巴勒(Flix borough )爆炸事故发生后,英国卫生与安全委员会设立了重大危险咨询委员会(Advisory Committee on Major Hazards),简称ACMH,负责研究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价技术和控制措施。随后,英国卫生与安全监察局(HSE)专门设立了重大危险管理处。

  ACMH分别于1976年、1979年和1984年向英国卫生与安全监察局提交了3份重大危险源控制技术研究报告。由于ACMH极富成效的开创性工作,英国政府于1982年颁布了《关于报告处理危害物质设施的报告规程》,1984年颁布了《重大工业事故控制规程》。也是由于ACMH和其他机构的工作,促使欧共体在1982年6月颁布了《工业活动中重大事故危险法令》(ECC Directive 82/501,简称《塞韦索法令》)。为实施《塞韦索法令》,英国、荷兰、德国、法国、意大利、比利时等欧共体成员国都颁布了有关重大危险源控制规程,要求对工厂的重大危害设施进行辨识、评价,提出相应的事故预防和应急预案措施,并向主管当局提交详细描述重大危险源状况的安全报告。

  1996年,欧共体颁布了《塞韦索法令I》,并要求其成员国从1999年起开始执行。从1999年2月起,《塞韦索法令I》完全代替了原先的《塞韦索法令》,新法令是强制性条约。《塞韦索法令I》有两层目标:一是预防包括危险物质的重大事故危害;二是减轻事故对人和环境的影响后果。《塞韦索法令I》对法令适用范围、重大危险源相关的用地规划等进行了修订。

  英国于1999年颁布了重大事故危险控制条例(COMAH),它与《塞韦索法令I》的要求是一致的。此条例根据企业内危险物质的数量列出了两个层次水平。主管机构由职业安全执行委员会(HSE)、英国及威尔士环保机构和苏格兰环保机构共同组成。企业管理者必须采取必要的措施,以预防重大事故和减轻事故灾害对人和环境的影响。

  1985年6月,国际劳工大会通过了关于危险物质应用和工业过程中事故预防措施的决定。1985年10月,国际劳工组织(ILO)组织召开了重大工业危险源控制方法的三方讨论会。1988年,ILO出版了《重大危险源控制手册》。1991年,ILO出版了《预防重大工业事故实施细则》。1992年国际劳工大会第79届会议对预防重大工业灾害的问题进行了讨论。1993年,国际劳工大会通过了《预防重大工业事故》公约(第174号公约)和建议书,该公约和建议书为建立国家重大危险源控制系统奠定了基础。

  为促进亚太地区的国家建立重大危险源控制系统,ILO于1991年I月在曼谷召开了重大危险源控制区域性讨论会。1992年10月,在IL()支持下,韩国召开了预防重大工业事故研讨会。在ILO支持下,印度、印尼、泰国、马来西亚和巴基斯坦等国建立了国家重大危险源控制系统。印度在建立了重大危险源控制国家标准的基础上,已辨识出600多个重大危险源;泰国已辨识出60多个重大危险源。ILO将来的重点是,进一步支持建立国家重大危险源控制系统。第一步是在确定的危险物质及其临界量表的基础上,辨识重大危险设施和装置,然后逐渐实施企业危险评价、整改措施和应急预案。ILO将与其他国际组织一起共同促进预防重大工业事故公约的实施,提供技术援助,帮助有关国家对辨识出的重大危险源进行监察。

  美国于1990年提出了《过程安全管理标准(RMPR)》和《清洁空气行动修正案(CAA),要求雇主进行危害辨识,对所有危害以严重度进行分级,并采取适宜的控制措施,如应急计划等等;鼓励建立用以针对危险物泄漏的社区化学品安全体系。

  1996年,澳大利亚国家职业安全卫生委员会(NOHSC)颁布了重大危险源控制国家标准和实施控制规定,并在2001年7月25日批准公布了重大危险源的第一个年度公告。以后每年将定期发布澳大利亚重大危险源控制方面的公告,内容主要包括:澳大利亚在本年度内重大危险源控制实施情况总结;国外重大危险源控制方面的法律、法规进展及对比;出现的突发性问题;重大危险源控制有效性分析以及提高改进计划。重大危险源是NOHSC建议国家强制控制的7个需优先考虑的类别之一。

  20世纪80年代初,我国开始重视对重大危险源的评价和控制,“重大危险源评价和宏观控制技术研究”列人国家“八五”科技攻关项目。该项研究提出了重大危险源的控制思想和评价方法,为我国开展重大危险源的普查、评价、分级监控和管理提供了良好的技术依托。为将科研成果应用于生产实际,提高我国重大工业事故的预防和控制技术水平,1997年,原劳动部选择北京、上海、天津、青岛、深圳和成都等6城市开展了重大危险源普查试点工作,取得了良好成效。继上述6城市实施重大危险源普查之后,重庆市、泰安市以及南京化学工业集团公司等地方政府和企业也已开展重大危险源普查和监控管理工作。

  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我国在2000年颁布了国家标准《重大危险源辨识)}( GB 18218-2000)。随后《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都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与监控提出了明确要求。

  2004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在河北、辽宁、江苏、福建、广西、甘肃、浙江、重庆开展重大危险源申报登记试点工作,积累经验,以便在全国推广。

  在重大危险源控制领域,我国虽然取得了一些进展,发展了一些实用新技术,对促进企业安全管理、减少和防止伤亡事故起到了良好作用,为重大工业事故的预防和控制奠定T一定基础。但由于我国工业基础薄弱,生产设备老化日益严重,超期服役、超负载运行的设备大量存在,形成了我国工业生产中众多的事故隐患,而我国重大危险源控制的有关研究和应用起步较晚,尚未形成完整的系统,同欧洲以及美国等工业发达国家的差距较大。

  (二)重大危险源控制系统的组成

  重大危险源控制的目的,不仅是要预防重大事故发生,而且要做到一旦发生事故,能将事故危害限制到最低程度。由于工业活动的复杂性,需要采用系统工程的思想和方法控制重大危险源。

  重大危险源控制系统主要由以下几个部分组成:

  1.重大危险源的辨识

  防止重大工业事故发生的第一步,是辨识或确认高危险性的工业设施(危险源)。由政府主管部门和权威机构在物质毒性、燃烧、爆炸特性基础上,制定出危险物质及其临界量标准。通过危险物质及其临界量标准,可以确定哪些是可能发生事故的潜在危险源。

  2.重大危险源的评价

  根据危险物质及其临界量标准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和确认后,就应对其进行风险分析评价。

  一般来说,重大危险源的风险分析评价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辨识各类危险因素及其原因与机制。

  (2)依次评价已辨识的危险事件发生的概率。

  (3)评价危险事件的后果。

  (4)进行风险评价,即评价危险事件发生概率和发生后果的联合作用。

  (5)风险控制,即将上述评价结果与安全目标值进行比较,检查风险值是否达到了可}接受水平,否则需进一步采取措施,降低危险水平。

  3.重大危险源的管理

  企业应对工厂的安全生产负主要责任。在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和评价后,应针对每一个重大危险源制定出一套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通过技术措施(包括化学品的选择,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转、维修以及有计划的检查)和组织措施(包括对人员的培训与指导,提供保证其安全的设备,工作人员水平、工作时间、职责的确定,以及对外部合同工和现场临时工的管理),对重大危险源进行严格控制和管理。

  4.重大危险源的安全报告

  要求企业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对已辨识和评价的重大危险源向政府主管部门提交安全报告。如属新建的有重大危害性的设施,则应在其投入运转之前提交安全报告。安全报告应详细说明重大危险源的情况,可能引发事故的危险因素以及前提条件,安全操作和预防失误的控制措施,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及后果,限制事故后果的措施,现场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

  安全报告应根据重大危险源的变化以及新知识和技术进展的情况进行修改和增补,并由政府主管部门经常进行检查和评审。

  5.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是重大危险源控制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应负责制定现场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且定期检验和评估现场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程序的有效程度,以及在必要时进行修订。场外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由政府主管部门根据企业提供的安全报告和有关资料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目的是抑制突发事件,减少事故对工人、居民和环境的危害。因此,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提出详尽、实用、明确和有效的技术措施与组织措施。政府主管部门应保证将发生事故时要采取的安全措施和正确做法的有关资料散发给可能受事故影响的公众,并保证公众充分了解发生重大事故时的安全措施,一旦发生重大事故,应尽快报警。

  每隔适当的时间应修订和重新散发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宣传材料。

  6.工厂选址和土地使用规划

  政府有关部门应制定综合性的土地使用政策,确保重大危险源与居民区和其他工作场所、机场、水库、其他危险源和公共设施安全隔离。

  7.重大危险源的监察

  政府主管部门必须派出经过培训的、合格的技术人员定期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监察、调查、评估和咨询。

  (三)我国关于重大危险源管理的法律法规要求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除运输工具加油站、加气站外,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下列场所、区域的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1)居民区、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口密集区域;

  (2)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

  (3)供水水源、水厂及水源保护区,

  (4)车站、码头(按照国家规定,经批准一,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机场以及公路、铁路、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及出人口;

  (5)基本农田保护区、畜牧区、渔业水域和种子、种畜、水产苗种生产基地;

  (6)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

  (7)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保护的其他区域。

  已建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不符合前款规定 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监督其在 规定期限内进行整顿;需要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储存单位应当将储存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当地公安部门和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剧毒化学品和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向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机构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制定.”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2004年1月9日)要求“搞好重大危险源的普查登记,加强国家、省(区、市)、市(地)、县(市)四级重大危险源监控工作,建立应急救援预案和生产安全预警机制”。

  二、重大危险源的辨识标准及方法源普查试点工作中对重大危险源辨识进行试点的情况,原国家经贸委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中心(现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安全工程研究院起草提出了国家标准《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此标准自2001年4月1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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