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家原经贸委36号令《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安全评价、发证工作已全面展开,作为基层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在目前我们开展的成品油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工作中,遇到了一些问题,现予以提出,与各位专家学者共同探讨。
1.关于油罐埋地设置问题
《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以下简称《规范》)中,作为规范强制性条款的第6.1.2条规定:“加油站的汽油罐和柴油罐应埋地设置”。
由于加油站分布于码头、沿海公路、山区等不同地区,受特殊地理位置、气候及环境的影响,相当一部分油罐无法按国家标准埋入地下,其原因有以下几点:
① 沿海地区距海岸线较近,地下水位高,正常潮位时地面以下0.2—0.5米即可见地下水。据沿海渔民反映,受夏季台风影响,时有大潮和海啸发生,高于海平面1.5~2米的地面都在淹没范围之内。沿海地区土壤咸度特别大,油罐如埋入地下,将长期处于海水浸泡之中,腐蚀非常严重,使用寿命将大大缩短。特别是码头及河道边缘加油站,受涨潮和地下水位影响,油罐将始终处于咸水浸泡之中,尤其在夏季涨大潮时,海水可将地下油罐淹没,如按照新《规范》第6.1.2条规定设置埋地油罐,将会增加新的不安全因素甚至无法经营:
② 部分山区的加油站,有些油罐为地上罐。如河北省张家口、承德等地区,主要是由于坚硬的岩石不宜开挖、爆破,油罐埋入地下比较困难或投资很大。
针对上述问题,按照保障安全、因地制宜、实事求是的要求,经分析,提出如下建议:
沿海地区加油站可否将油罐设置为地上式,按要求建造防火堤,其它设施按国家标准执行。山区可否将油罐设置为地上式或半地上式,按要求建造防火堤,其它设施按国
家标准执行。
2.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导则(试行)》执行中的有关问题
该导则附录A《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现场检查表》中,将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管理组织、从业人员要求等有关内容列为A项(否决项),在“四、仓储场所要求”的第十七条把整个《规范》列为B项(非否决项)。这样就可能出现某一加油站在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管理组织、从业人员等有关内容符合A项,但有一处或多处不符合规范中黑体字注明的强制条款,而得出合格的结论。由于加油站分布广泛,危险性较大,而安全评价工作可以说是在摸索中前进,大多数评价机构均为刚成立不久,评价人员多为临时培Nl~1]进入工作,而且在评价中又没有明确的评价依据。建议根据专业优先适用的原则,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oo2>作为加油站主要评价依据,明确用黑体字注明的强制性条款,哪些为A项(否决项),哪些为B项(非否决项)。
3. 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限制的内容
在《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中“危险化学品经营限制”的第三条:“个体工商户 .不得经营 运输工具用成品油和液化气;从加油站目前经营情况看,从业人数、资金等方面很多达不到企业要求,绝大多数为个体工商户。建议此限制可否修改为:无论何种所有制形式,只要符合法律、法规等要求,安全评价合格,均可经营运输工具用成品油和液化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