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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重大危险源的定义与特性

  
评论: 更新日期:2010年10月17日

  矿山重大危险源是指导致矿山重大事故的危险源。这里的矿山重大事故是指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或)矿井停产或部分区域停产的事故。

  矿井重大事故后果一般局限于矿井内部。在矿山重大事故中,导致人员和财产重大损失的根源,有系统内危险物质,如瓦斯、自燃的煤、爆炸性的煤尘,也有系统外的自然界的失控的能量和物质,如顶板事故中具有很大势能的岩石、突水事故中有很大压力的地下水或地表水、瓦斯突出事故中在地应力与瓦斯压力作用下突出的煤、瓦斯及岩石。相比之下,系统外的自然界的失控的能量和物质对矿山重大事故的影响比系统内的危险物质更加重要一些。

  由于矿山重大事故以上的特点,矿山重大危险源的概念在其内涵及外延上和其它工业领域的重大危险源有着很大的不同。首先,矿山重大危险源不能从物质上找出一个明确的限量,例如对于矿井瓦斯爆炸事故,我们无法根据矿井中瓦斯的某一量值指标来确定瓦斯爆炸的后果;对于矿井火灾事故,我们不能找出某一可燃物的量来确定火灾事故的后果;等等。其次,矿山重大危险源不象上述一般重大危险源那样在物质种类上繁多,它导致矿井重大事故的物质是明确,种类是有限的,例如瓦斯爆炸的瓦斯,自然发火的煤。

  因此,我们必须从另外一种角度来定义矿山重大危险源。事故经验表明,矿井瓦斯爆炸事故、火灾事故、顶板事故、突水事故、煤尘爆炸事故,煤与瓦斯突出事故都会产生严重的事故后果,即矿山重大事故。因而,矿山重大危险源可定义为,可能发生上述重大事故的即为矿山重大危险源。如,只要存在瓦斯涌出的矿井,就可确定为矿井瓦斯爆炸事故重大危险源;可能发生火灾事故的矿井可确定为矿井火灾事故重大危险源;可能发生顶板事故的矿井可确定为矿井顶板事故重大危险源;等等。其它以此类推。

  根据以上定义,矿山重大危险源有以下几种:矿井瓦斯爆炸事故重大危险源,矿井火灾事故重大危险源,矿井顶板事故重大危险源,矿井突水事故重大危险源,矿井煤尘爆炸事故重大危险源,矿井煤与瓦斯突出事故重大危险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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