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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生产安全措施计划

  
评论: 更新日期:2014年07月01日
 
(1) 必须按有关规定并依照《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审核规范》(GB/T28001-2001)建立严密的管理体系,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2) 专职安全人员加强在生产生活区的巡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并予以消除,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发现问题及时向监理人和发包人报告。
(3) 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4) 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隧道口、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1) 在施工过程中做好施工环境监测及必需的防护措施。
(2) 按照国家劳动保护法的规定,给在现场施工的工作人员定期发放必需的劳动保护用品:如安全帽、水鞋、雨衣、手套、手灯、防尘面具、安全带等。安全帽、安全带、防毒面具等按有关规定定期检验和更换。按照劳动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发给特殊工种工作人员的劳动保护津贴和营养补助。
(3)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安排现场作业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间,加班时间不得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1) 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防火防爆安全责任制。
(2) 在施工总体规划设计时,严格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及其它技术标准,规划设计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消防设施。
(3) 按有关规定,负责做好其自己辖区内的消防工作,配置一定数量的消防专职人员和必要的消防设备器材。消防设备的型号和功率应满足消防任务的需要,消防设备器材要经常进行检查和保养,使其处于良好的待命状态。
(4) 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消防知识教育和消防安全训练,并对其辖区内发生的火灾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负责。
(5) 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6) 在使用爆破器材的施工中,按《爆破安全规程》及其它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做好爆破器材的领取、运输、储存、保管等工作。爆破器材的运输方式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7) 按批准的爆破作业安全措施文件的规定进行爆破作业,并严格遵照国家《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及有关爆破的管理规定。
(8) 施工期必须开展现场爆破振动检测,以便将爆破参数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从而达到降振的目的,实现安全快速地施工。
(9) 对实施电引爆的作业区,采用必要的特殊安全装置,以防止暴风雨时的大气或邻近电气设备放电的影响。特殊安全装置经过试验证明其确保安全可靠时方可使用,试验报告经监理工程师审批。
(10) 进行爆破作业时,对所有的人身、工程本体和公私财产采取保护性措施,并对由于爆破而造成的一切损失承担全部责任。
(11) 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12) 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施工区,必须设置在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
(13) 对所有生产生活场所,严禁采用明火取暖。
 
(1) 根据本合同工程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用电安全规程及岗位责任制。对工作人员进行用电安全教育和培训,使其掌握用电安全的基本知识和触电急救知识。
(2) 在使用电气装置前,确认其已经国家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或具有认可,确认其符合相应环境要求和使用等级要求,了解使用可能出现的危险以及相应的预防措施,并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正确使用。
(3) 任何电气装置都不超负荷运行或带故障使用,电气线路须具有足够的绝缘强度、机械强度和导电能力并定期检查,禁止使用绝缘老化或失去绝缘性能的电气线路。
(4) 用电设备和电气线路的周围留有足够的安全通道和工作空间;电气装置附近不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物品;禁止在架空线上放置或悬挂物品。
(5) 移动使用的配电箱(板)采用完整的、带保护线的多股铜芯橡皮护套软电缆或护套软线作电源线,同时装设漏电保护器;潮湿场所内不使用可移动的插座。
(6) 插头与插座按规定正确接线,插座的保护接地极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单独与保护线可靠连接。严禁在插头(座)内将保护接地极与工作中性线连接在一起。在使用移动式的I类设备时,先确认其金属外壳或构架已可靠接地,使用带保护接地极的插座,同时宜装设漏电保护器,禁止使用无保护线的插头、插座。
(7) 露天使用的用电设备、配电装置采取防雨、防雪、防雾和防尘的措施。
(8) 电工作业人员经医生鉴定没有妨碍电工作业的病症,并具备用电安全、触电急救和专业技术知识及实践经验。电工作业人员经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后,才能从事电工作业,禁止非电工作业人员从事任何电工作业。
(9) 电工作业人员在进行电工作业时按规定使用经定期检查或试验合格的电工用个体防护用品。
(10) 电气装置在使用中的维护必须由具有相应资格的电工作业人员按规定进行。经维修后的电气装置在重新使用前,确认其符合本条相关条款的要求。
(11) 当电气装置拆除时,对其电源连接部位作妥善处理,不应留有任何可能带电的外露可导电部分。
(12) 当有必要进行带电工作时,使用电工用个体防护用品,并有专人负责监护。
(13) 易燃、易爆材料施工工厂、仓库在直击雷保护范围内,其建筑物或设备上严禁装设避雷针,用独立避雷针保护并采取防止感应雷和防静电的措施。承包人负责避雷装置的采购、安装、管理和维修,并建立定期检查制度。
 
(1) 向所有员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加强驾驶员操作技能、职业道德、安全意识教育和运输法规等知识的培训和考核,确保驾驶员素质能够适应职业要求,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2) 加强日常安全检查和安全管理,健全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大通行车辆维护保养和更新改造力度,消除安全隐患。严禁疲劳驾驶,严禁酒后驾车,严禁超载、超速、超限行为。
(3) 加强对道路的维护和清理,维护交通秩序,保证道路安全和畅通;危险地带和事故多发路段应设置安全隔离墩及指示、警告牌等。
 
(1) 加强机械设备的安全管理,严格按照机械设备的安全守则进行操作,不得违章作业。
(2) 控制机械设备的危险和有害因素,以人为目标,对危险部位给予文字、声音、颜色、光等信息,提醒接近人员注意安全。
(3) 加强维修保养,保持良好状态。对设备要定期维护、保养,杜绝带病作业和超期服役。要加强设备的现场跟踪和服务,维修人员要经常深入工地及时发现和排除隐患,使设备始终保持良好的运行状态。
(4) 操作各种机械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掌握机械设备性能的基础知识,经考试合格持上岗证上岗。上岗作业中,必须精心操作,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严禁无证人员开动机械设备。
(5) 改善劳动条件,创造安全作业环境。积极改善工作条件,制定事故预防和险情控制措施,保持人体和险区的有效距离,给操作者一个安全、舒适的工作环境。
(6) 特种设备的使用,遵照国务院2003年第373号令发布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
 
(1) 对接触粉尘毒物的职工,定期进行身体健康检查,接触粉尘毒物浓度比较高的工人每隔6个月检查一次,如粉尘毒物浓度已经常低于国家标准时可每隔12个月检查一次。
(2) 粉尘浓度每个作业点一般每旬测定一次,如果粉尘浓度达到或接近国家规定的标准时,每月至少测定一次,粉尘分散度和游离二氧化硅含量可根据施工工艺和工作情况选择代表性样品进行测定,一般每季测定一次,如果变化不大每半年至少测定一次。
(3) 对产生铅汞苯等有毒有害和噪声的作业点一般每月测定一次,如果施工工艺和作业点变化不大时至少每季测定一次。
(4) 为防止污染地下水源,有害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不得排入渗坑、渗井或河道。含汞、砷、六价铬、铅、苯、锰、氰化物及其它毒性大的可溶性工业废渣,必须采取净化措施,严禁污染。
(5) 电焊工作以低毒焊条代替有毒焊条,要采取措施防止电焊锰、臭氧、氧化氮和弧光的危害。
(6) 产生危害较大的粉尘有毒物质或酸碱等强腐蚀性物质的工作场所,要加强通风,地面和墙壁有冲洗的设施,车间地面平整防滑并有坡面易于冲洗清扫。
(7) 散发有害健康的蒸气气体和粉尘的设备,要采用密闭安装通风吸尘和净化装置等措施。
(8) 配备对有害气体的监测和报警装置以及工人使用的防护面具。一旦发现有毒气体,立即停止施工和疏散人员,并及时报告发包人和监理人。在经过慎重处理,确认不存在危险,并取得发包人和监理人同意后方可复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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