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提高职业健康监管工作水平,预防、控制、减少和消除职业危害,保护矿工的生命健康权益,根据《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等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计划。
一、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目的
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目的是研究和评价生产过程中劳动条件对劳动者健康的影响,提高改善劳动条件的措施,积极控制和预防职业病的发生。
二、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目标
(一)、降低职业病的发生(千人职业病发生率0.5以下);
(二)、职业危害因素达标率90%以上;
(三)、职工个人防护用品配备率100%;
(四)、职工教育培训覆盖率100%;
(五)、职业卫生档案建档率100%;
(六)、职业健康查体率97%以上;
(七)、职业危害监测覆盖率95%以上;
(八)、职业病人治疗、疗养率100%,劳动合同签定率100%。
三、加强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组织领导
成立以矿长为组长,技术负责人、经为常务副组长,其他班组成员为副组长,通防部、安监部、生产技术部、企管部、综合办、各区队负责人、机电队及运输队队干为成员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下设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办公室,配备专兼职人员,综合办为总牵头部门,明确、细化管理职责,具体负责职业危害申报、职业健康监护和监督检查与考核奖罚等工作;通防部负责粉尘、高温、有毒有害气体工作;机电队、生产技术部负责噪声防治工作;企管部负责健康查体、个体防护工作;安监部负责教育培训工作。
四、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计划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最大限度的减少职业危害,保障职工的身体健康,特制定本计划。
(一)、各区队利用班前会、逢“8”安全学习日、宣传板报或其它形势宣传职业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职业病危害防治知识;
(二)、综合办、安全生产办、企管部及矿卫生所要利用4月份《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采取发放宣传单、职业卫生咨询、宣传板报等方式宣传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职业病危害防治知识;
(三)、安全生产办组织实施对上岗前和在岗期间职工进行职工卫生知识培训,上岗前培训、在岗期间培训达到100%。通防部、综合办、企管部及卫生所等相关部门配合做好教育培训计划;
(四)、矿工会负责编排职业健康疗养计划,并按计划安排人员参加;
(五)、粉尘防治:建立健全通风防尘系统、防尘管路,备有充足的水源。各采掘工作面都设有齐全完善的喷雾降尘装置,采煤工作面采用煤层注水,掘进工作面采用湿式打眼,放炮使用水炮泥等措施,粉尘浓度达到《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
(六)、噪声防治:各作业场所的噪声强度符合国家标准;
(七)、有毒有害气体的防治:各作业场所的有毒有害气体不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八)、高温防治:各作业场所温度低于《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九)、按国家规定定期对作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五、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确保职业危害防治计划的顺利实施,针对各种职业危害的性质不同,制定以下具体实施方案。
(一)、粉尘防治
1、加强粉尘监测。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齐人员与设备,严格按规定设点、周期进行粉尘检测。采掘工作面每月进行二次粉尘检测,粉尘检测结果及时告知、采取措施,确保各作业场所粉尘浓度符合国家标准。
2、实行综合防尘治理措施
(1)、地面煤仓、地面矸石场、主井、风井、采区车场、绞车房等作业场所的防尘工作由运输队负责;石门车场、主要运输大巷、采区轨道上山运输石门、采煤工作面(包括机风巷)、掘进工作面的防尘由各自区队负责。
(2)、区队负责各自责任区内防尘水管(包括风管)的安装及防尘洒水装置的安设;自动洒水装置安装由机电队负责。
(3)、岩石巷道采用湿式打眼,在回风流中必须安装喷雾洒水装置,放炮必须使用水炮泥,并在距当头70m处安装防尘洒水喷雾放炮。
(4)、防尘管路必须敷设到矿井主要进回风巷、采区轨道上山、车场、溜煤眼、运输机转载点和采掘工作面等地点。风管每100米、水管每50米必须安装一个三通接口闸阀,闸阀上必须安装速接头,以供冲刷巷道使用。
(5)、掘进工作面放炮必须使用水炮泥,放炮前要洒水降尘、冲刷巷帮,放炮后将当头20米范围内巷道用水管冲洗,矿车装满煤矸外运前必须在矿车上部洒水,由当班放斗工负责。锚喷巷道采用湿式打眼,岩石巷道在回风流中必须安装喷雾装置(距回风口50米,距掘进面30-50米范围各安装一道净化水幂),并在距当头70m处安装防尘洒水喷雾放炮。
(6)、采煤工作面放炮必须使用水炮泥,机、风巷管路每隔50米设置一个三通阀门。工作面放炮后出煤要洒水降尘、回风巷出口以内50米、距安全出口20~50米范围内各安装一道水幕,水幕覆盖全断面、灵敏可靠,出煤期间要正常使用。
(二)、噪声防治
选用低噪声设备,局部通风机选用低噪声对旋式局部通风机,对个别消音效果不好的局部通风机增设一节消音器,来有效降噪声。采掘工作面、中央泵房、压风机房等噪声超过85dB的地点,工作人员必须佩戴耳塞,机房司机必须在有隔音的房间进行操作,机房司机工作地点的噪声不得超过85dB。在地面煤仓振动筛、破碎机等噪音较大岗位安设双层隔音岗亭,并对振动筛筛板及给煤放式进行改造。
(三)、有毒有害气体的防治
加强有毒有害气体防治,不断优化通风系统,加强局部通风管理,确保有害气体浓度达到《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加强个体防护,佩戴合格的个体防护用品。加强有毒有害气体检测仪器投入与维护,确保有毒有害气体检测与维护到位,进一步完善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确保监测监控系统断电功能运行正常。
(四)、高温防治
各作业场所温度力争低于《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当空气温度超过要求时,必须缩短超温地点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间,当采掘工作面空气温度超过300C、机电设备硐室的空气温度超过340C时,必须停止作业。并针对矿井开采深度延深、个别长距离掘进迎头温高的实际情况,根据现场情况,更换采用大功率局部通风机。安设风流净化器,采掘工作面温度争取达到标准要求,为职工工作创造了适宜环境。企管部根据矿要求,每年6-9月份为全矿职工发放防署降温品。
(五)、职业健康查体
根据矿及矿综合办计划安排,对符合规定的作业人员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检查周期应当按照下表执行:
接触有毒有害物质 | 体检对象 | 检查周期 |
煤尘 岩尘 | 在岗人员 | 监测达到国家标准2年1次 |
观察对象、煤工尘肺患者 | ||
噪声 | 在岗人员 | 每年1次 |
高温 | 在岗人员 |
注:1、上岗前健康检查。新录用人员、转岗到拟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岗位人员必须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新录用人员未经职业健康检查,不得签订劳动合同;
2、离岗时健康检查。检查人员包括:准备调离或脱离所从事的存有职业危害的作业或离岗前,进行的职业健康检查。如最后一次的健康检查是在离岗前的90日内,可视为离岗前检查;
3、尘肺患者及观察对象每年复查1次。
六、职业危害防治管理措施
(一)、加强职业危害防治体系建设
积极创造条件,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完善职业危害防治六大体系建设:《职业危害项目审报档案》、《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档案》、《职业卫生实施管理档案》、《职业卫生教育档案》、《职业卫生检测档案》和《职业卫生健康监护档案》,使我矿职业卫生工作有章可循,建立矿井职工职业健康电子档案。
(二)、职业危害情况调查
根据矿井生产工艺流程,掌握矿井生产工程主要职业危害和分布特点,分析职业卫生服务需求,建立矿井所属企业基本情况档案和从事有毒有害作业职工的基础档案。档案具体内容为:企业名称、经济类型、行业分类;主要产品和主要生产工艺过程;企业职工在册人数;职业危害因素种类、接触人数、职业危害发病情况;职业卫生组织管理、既住开展职业卫生工作情况,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等;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体防护用品配置使用情况等。
(三)、有害因素检测及职业健康体检工作
针对矿井不同工种类别,按照基本职业卫生服务的原则,对作业场所有害因素进行检测,综合办和卫生所联系具有职业危害检查资质的单位对该矿涉及职业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一人一档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存;矿按照《职业危害防治法》规定,对有职业危害的工作场所开展项目检测,安全生产办在井口宣传栏设置职业危害因素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公布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告知职工做好自身防护工作。
(四)、职业卫生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
安全生产办、综合办、企管部、各区队利用宣传板报、电子教学、班前会、逢“8”安全学习日,采用通俗易懂的方式宣传职业卫生知识;在矿的工业广场宣传板报栏举办职业卫生科普专栏,适时进行针对性宣传教育,引导广大职工自觉增强职业危害防护意识。
(五)、完善职业卫生监督体系
1、分类管理,突出重点。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危害防治法》将煤炭开采工程中产生的煤尘和矽尘列为重点防治职业危害重点,要求井下各区队在实际工作中加强改进生产工艺、加强通风、喷雾除尘和提高个人防护发放使用率,每两年对井下接触煤尘、矽尘的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查体。
2、加强教育培训,加大查处力度。每年对矿井井下职工就职业危害进行培训,提高防治意识,对违反《职业危害防治法》的行为采取教育为主的方式,督促其限期整改。对于一些经限期整改,仍未达到卫生要求或拒不整改的区队和个人,采取措施依法从重处罚。
(六) 、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要求
1、矿属各单位必须充分认识到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进一步明确责任,加强领导,落实人员,认真贯彻落实。各相关单位要认真贯彻实施《职业危害防治法》,完成有关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任务,并做好协调工作,督促矿属各单位做好职工职业健康体检,落实职业危害防护措施。
2、矿安全生产办、综合办、通防部要采取多种形势广泛进行宣传,将宣传工作深入到各区队基层,切实提高职工自我保护意识,自觉履行职业职业危害防治义务。
3、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信息报告制度。一旦发生职业危害或职业危害事故时,必须在组织抢救的同时,将事故信息报告给矿调度室、安全生产办、通防部等相关部门,调度室、安全生产办、通防部等相关部门在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应及时报告给矿领导,矿领导再报上级有关主管部门,并依照各自职责开展事故救援和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