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月20日,西咸新区大王街道大王西村陕西中腾润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内,一辆牌号为陕ABN626的绿色重型自卸货车转弯时将1人撞倒致其死亡,直接经济损失68万元。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2025年1月24日,市政府成立了由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市市场监管局、市交通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警支队,鄠邑区人民政府、西咸新区管委会等有关单位组成的西安市人民政府“1·20”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聘请相关专家参与事故调查工作。同时,邀请市纪委监委派员参加调查监督。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检测鉴定、调查取证、专家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调查认定,西咸陕西中腾润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1·20”一般车辆伤害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基本情况
(一)涉事车辆及驾驶员情况
(1)涉事车辆情况
陕ABN626重型自卸货车(以下简称陕ABN626货车),车辆品牌:豪沃牌,车辆类型:重型自卸货车,车辆颜色:绿色,使用性质:货运,车辆检验有效期止:2025-02-28,当前车辆状态:正常,车辆所有人:陕西绿安中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车辆保险有效期至2025年9月13日。
(2)涉事驾驶员基本情况
陕ABN626豪沃牌重型自卸货车驾驶员,闫某旭,取得“B2D”机动车驾驶证(可以驾驶重型载货汽车),近三年违法0条。
(二)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陕西中腾润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腾润公司)
中腾润公司成立于2021年3月3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611104MA716YHA61,类型为自然人投资(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住址为陕西省西安市鄠邑区渭丰街道真守村村东68号,法定代表人为张某。经营范围为机动车检测服务(除依法需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该公司现有从业人员35人。
2021年6月22日,中腾润公司向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场监管局)提交《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及相关资料。市市场监管局受理后,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相关程序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核。2021年7月3日,市市场监管局对中腾润公司开展现场评审,并通知鄠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派员监督资质认定评审工作。2021年7月21日,市市场监管局向中腾润公司核发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至2027年7月20日)。
二、事故经过及应急救援处置情况
(一)事故经过
经调查,涉事车辆为陕西绿安中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陕ABN626豪沃牌重型自卸货车,该车检验有效期至2025年2月28日。
2025年1月20日10时16分,为保证车辆正常行驶,该公司填写《机动车检验委托单》委托中腾润公司对陕ABN626货车进行检测。
2025年1月20日10时23分许,中腾润公司引车员闫某旭接到陕ABN626货车后,按照检测流程,首先在外检3号车道对该车进行了外检,而后将该车驾驶至外廓检验2号车道进行拍照、称重,随后将该车行驶至环检车间进行尾气检测,因当时环检车间有车辆正在检测,闫某旭就将该车行驶至安检车间进行检测,期间检测出该车“车辆制动检测不合格”,按照检测流程需重新复检。
10时57分30秒,自然人张某祥驾驶其自有私家车陕UPT083银色北京现代小型轿车前来中腾润公司检测,进入外检5号车道后将车交于中腾润公司引车员,随后从外检车间向报检大厅方向步行。
10时58分许,闫某旭驾驶陕ABN626货车从安检车间出口由南向北行驶。
10时58分25秒,张某祥步行至外检待检区(距外检车间约12.2米处)后驻足停留,观察其车辆(陕UPT083小型轿车)检测情况。
10时58分33秒,闫某旭驾驶陕ABN626货车未按照中腾润公司规定行驶路线行驶(规定行驶路线:由场区出口驶出后,再由场区入口进入外检待检区,后经调查,事发时场区出口为封闭状态),而是右转行驶至外检待检区。
10时58分35秒,陕ABN626货车行驶至外检待检区右转弯掉头,计划驶向外检7号车道。
10时58分40秒,陕ABN626货车右侧第二轮前侧护板将站立在外检待检区外围驻足停留的张某祥挂倒。
10时58分42秒至44秒,车辆第三、第四轴右轮从张某祥身上碾压。整个右转弯过程中未开启转向灯。
(二)应急救援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中腾润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总经理胡某鹏立即到现场查看伤者情况,并于11时03分拨打急救电话和报警电话,同时向大王街办报告了事故相关情况。11时29分,120车辆到达现场,经急救医护人员确认,伤者张某祥现场死亡。公安机关到达现场开展调查处置工作,排除了刑事案件。接报后,相关部门先后到达现场指导企业开展善后和隐患排查整改工作。
(三)应急救援处置评估情况
此次事故应急救援处置科学、有序,未发生次生灾害;事故报告及时、客观,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未引发群体性社会事件,社会秩序稳定。
三、伤亡人员、善后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一)死亡人员
张某祥,事发当日前往中腾润公司对其车辆进行检测,在此次事故中死亡。
(二)善后情况
事发后,中腾润公司在相关部门和大王街办指导下积极处理善后事宜。
(三)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造成经济损失约68万元(不含事故处罚)。
四、事故勘查情况
(一)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点位位于中腾润公司工作区内,外检区附近,距报检大厅约20.6米,距外检区约12.2米,距报检大厅和接车处人行横道约5米,西南区域检测区至事发点位间无车道线、无车辆限速标识、无人员疏导、无安全提醒标识。报检大厅和接车处人行横道模糊不清,附近约15米未使用栏杆隔离,事发区域及周围人、车混行。事发时,距事故点位西北方向约85米的出口大门处于关闭状态。
(二)驾驶员酒精检测情况
公安交警部门现场对涉事驾驶员使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排除其饮酒嫌疑。
(三)车辆和场地鉴定情况
调查组委托陕西长安大学机动车物证司法鉴定中心对肇事车辆的安全技术状况(转向、制动、间接视野装置等)、事发前后车辆行驶速度、中腾润公司检测场地设置(含警示标志、标线等)是否合规等情况进行鉴定,《中腾润机动车检测站1·20事故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1.肇事车辆(陕ABN626)转向系统技术状况正常;2.肇事车辆行车制动性能符合GB7258—2017的规定;3.肇事车辆间接视野装置符合GB7258—2017的规定;4.肇事车辆事故前行驶速度约为15km/h;5.肇事检测站场地条件(标志、标线等安全设施)不符合《机动车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补充技术要求》中的第十七条规定。
(四)交通环境及天气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西咸新区中腾润公司检测作业区域内,地面为干燥水泥路面,公司内部设有监控视频。
事故发生于2025年1月20日10时58分,天气为阴天,视线良好。
五、事故原因
(一)事故直接原因
陕ABN626重型自卸货车驾驶人、中腾润公司引车员闫某旭,违反该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制度,未按规定路线行驶且在场区内超速行驶,驾驶过程中操作不当,驾驶车辆右转掉头时观察不周,未关注车内监视装置屏幕,未发现车辆右侧人员情况;右转弯时未打开右转向灯,车辆转弯语音提醒未开启,导致陕ABN626货车右侧第二轮前侧护板将张某祥挂倒,车辆第三、第四轴右轮从张某祥身上碾压,是造成该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间接原因
1.中腾润公司日常安全管理不到位,报检大厅、外检区、接车区之间未进行完全物理隔离,场内检测车辆未按照规定路线行驶,检测区人车混行且无人员提醒指挥是造成该事故的间接原因之一。
2.死者张某祥未遵守中腾润公司相关规定进入检测区域且未仔细观察周围环境,未发现并避让身后驶来的车辆是造成该事故的另一间接原因。
六、有关单位和人员存在的问题及处理建议
(一)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人员
闫某旭,中腾润公司引车员组长、公司兼职安全员,事故肇事司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进一步调查处理。
(二)建议免于追责人员
张某祥,对于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责。
(三)对有关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中腾润公司。未建立并落实双重预防机制,未按规定开展风险辨识和管控;日常安全管理不到位,针对大型车辆右转、掉头等盲区风险未采取有效安全措施;未安排人员对进入检测区非工作人员进行安全风险告知和提醒;未在机动车行驶区域设置完善的安全隔离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场内检测车辆未按照规定路线行驶,检验区人车混行且无人员提醒指挥;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未制定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安全教育培训时长不足,安全教育培训考核不规范,安全教育流于形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由西安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法给予其行政处罚。
(四)对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建议
胡某鹏,中腾润公司总经理(站长、实际负责人),未按规定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未建立并落实双重预防机制,未按规定开展风险辨识和管控;日常安全管理不到位,针对大型车辆右转、掉头等盲区风险未采取有效安全措施;未安排人员对进入检测区非工作人员进行安全风险告知和提醒;未在机动车行驶区域设置完善的安全隔离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场内检测车辆未按照规定路线行驶,检验区人车混行且无人员提醒指挥;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未制定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安全教育培训时长不足,安全教育培训考核不规范,安全教育流于形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三)(五)(六)项之规定。建议由西安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法给予其行政处罚。
七、事故整改及防范措施
(一)强化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和责任落实。西咸新区、鄠邑区,市场监管部门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入分析研判本辖区、本行业、本单位重点部位、薄弱环节,严格责任落实,强化工作措施。要结合正在开展的“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进一步分析研究解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突出问题,要严格按照“三管三必须”要求,持续强化属地和部门监管责任,切实把监管领域的隐患排查治理到位,把重大安全风险防控到位。
(二)切实厘清监管边界明确监管责任。西咸新区、鄠邑区要深刻汲取此次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对辖区内生产经营企业和注册企业进行全面摸排,特别是对于本地注册异地经营和经营场所跨行政边界的企业要全面掌握,建立健全相关沟通协调和监管机制,确保监管不留盲区、不挂空挡。
(三)加强检测检验领域安全管理工作。市场监管部门要进一步深化机动车检验机构专项整治行动成果,充分发挥统一负责、综合协调的作用,联合公安、交通运输、生态环境等部门加强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安全条件确认和安全管理情况检查,切实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安全教育培训、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安全管理职责落实、安全隐患排查整改、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等安全工作必备项纳入检查范畴,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防范事故发生。
(四)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中腾润公司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扎实开展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工作,全面辨识安全风险,深入排查治理隐患,完善各类安全设施;加强对检测站现场安全管理;建立完善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制度,制定安全生产年度教育培训计划,针对岗位开展专业培训,增强教育培训的针对性,确保教育培训效果;要有针对性的编制生产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不断提高应急处置和自救互救能力,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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