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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0年08月09日

北京市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暂行办法

发 文 号:京安监危化字[2005]87号
发布单位: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5-11-11
实施日期:2005-11-11

    第三章  销售许可证的申请和颁发

  第十条  烟花爆竹销售许可的实施程序分为:申请、受理、公示、审核、复核、审定、告知七个程序。一个工商执照只能申请一个销售许可证,一个销售许可证只能设立一个销售场所。同等条件下,按照“先申请、先许可”原则进行许可审查。

  第十一条  烟花爆竹批发单位申请销售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文件、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销售许可申请书(一式3份)及电子版1份;

  (二)工商部门核发的法人执照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三)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

  (四)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质证书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六)本单位从业人员岗位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和培训的证明材料;

  (七)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

  (八)储存仓库基本情况和平面图;

  (九)有关部门出具的专用储存仓库消防验收合格证明、防雷检测报告;

  (十)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十二条  烟花爆竹零售单位和临时销售网点申请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应提交下列申请文件、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销售许可申请书(一式3份);

  (二)工商部门核发的法人执照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主要负责人安全资质证书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四)主要负责人、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和销售人员岗位责任制,购销管理制度,存放管理制度;

  (五)零售场所地址、面积及周边情况平面图;

  (六)兼职应急救援人员名单和应急救援器材清单;

  (七)在室外销售的,还应提交有关部门的临时占地证明。

  第十三条  市和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及文件、资料,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一)申请事项不属于本管理规定范围的,即时出具《烟花爆竹销售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改的错误的,允许或者要求申请人当场更正,更正后符合本管理规定要求的,即时出具《烟花爆竹销售许可受理通知书》;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5日内书面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的,予以受理,出具《烟花爆竹销售许可受理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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