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送内容
(一)初报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二)续报
煤矿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事故单位、经济类型、行政辖区(区县、乡镇),死亡、下落不明、重伤、轻伤人员,持证照情况(可更正初报),当班事故地点人数、安全撤离人数、事故类型、事故情况,区县有关人员赶赴现场及抢险救援进展情况等。
再次续报时,主要汇报事故抢险救援进展情况,事故现场示意图及其相关资料等。续报至事故抢险救援工作结束。
第六条 煤矿事故灾难信息的处置
(一)处置原则
事故信息的处置按照“快速反应、规范运作、分工负责、协调配合、积极处置”的原则进行。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有关处室、区县(自治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重庆能投(集团)公司所属煤矿企业、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工作站)和有关单位要按照职责范围和业务分工落实工作职责。
(二)处置分工
1.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信息调度中心:负责事故信息的接报工作,负责向本局领导报送事故信息,传达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领导,重庆市委、市府领导,以及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领导的批示和意见;及时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重庆市委、市府报送事故信息。接收传阅上级领导和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领导批示;及时跟踪事故抢险救援情况,组织续报信息;负责互联网对事故报道信息的搜集和本局门户网站事故信息发布工作。
2. 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政策法规处:负责有关事故信息新闻审发;负责与重庆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及主要新闻媒体的联系,组织有关宣传报导工作;协助地方有关部门做好事故现场新闻发布工作。
3. 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事故调查处:协助事故抢险救援,组织事故调查工作,并负责煤矿事故现场抢险救援情况的跟踪督导工作。具体负责督促协调事故信息处置和跟踪了解现场抢险救援工作进展情况,督促、协助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工作站)报送事故抢险救援工作进展情况,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及跟踪督导参考手册》的要求,督促、协助煤矿和安全监察分局(工作站)及时填报《煤矿事故报告及跟踪督导参考表》。
4. 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负责事故信息处置过程中交通和有关工作事宜的协调工作。
5.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工作站):负责辖区煤矿事故信息报告、处置工作及现场督导工作。负责指导和协助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事故现场信息收集整理和上报工作。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及跟踪督导参考手册》的要求,负责及时填报《煤矿事故报告及跟踪督导参考表》。
6.区县(自治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辖区煤矿事故信息报告、处置工作。负责组织指挥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事故现场信息收集整理和上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