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及时报送、反馈和处置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和预警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生产安全重特大事故和重大未遂伤亡事故信息处置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重特大事故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办(2007)123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处置工作程序的通知》(安监总厅应急[2007]156号)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及跟踪督导参考手册〉的函》(安监总厅函[2007]308号)的规定,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是指煤矿发生死亡1人以上的事故和造成人员受伤、中毒、重大经济损失的非伤亡事故信息,以及造成人员涉险、被困、下落不明、紧急撤离和其它未遂伤亡事故信息。
煤矿生产安全预警信息是指可能影响煤矿生产安全的自然灾害预警信息以及其它灾害预警信息。
第二章 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处置
第三条 按照事故的严重性、紧急程度、造成或可能造成的伤亡情况、严重后果,煤矿事故灾难分为一般、较重、严重、特别严重四级。
一般煤矿事故灾难:是指一次事故造成1-2人死亡、被困或下落不明,或者1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涉险,或者3人以上20人以下住院观察,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煤矿事故灾难,以及采掘工作面爆炸、透水、火灾、煤与瓦斯突出等威胁其井下作业人员生命安全,紧急疏散人员50人以上200人以下的重大险情。
较重煤矿事故灾难:是指一次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被困或下落不明,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涉险,或者20人以上100人以下住院观察,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较大煤矿事故灾难;以及采掘工作面爆炸、透水、火灾、煤与瓦斯突出等威胁其井下作业人员生命安全,紧急疏散人员200人以上的重大险情。
严重煤矿事故灾难:是指一次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被困或下落不明,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涉险,或者100人以上200人以下住院观察,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重大煤矿事故灾难。
特别严重事故灾难:是指一次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被困或下落不明,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涉险,或者200人以上住院观察,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特别重大煤矿事故灾难。
因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人员密集场所、生活水源、农田、河流、水库、湖泊)的事故、危及重要场所和设施安全(电站、重要水利设施,核设施、危化品库、油汽站和车站、码头、港口、机场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等)的事故、涉外事故、其它较大涉险事故,以及社会影响重大的其它事故按较重煤矿事故灾难处置。
上述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四条 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送时限
(一)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区县(自治县)属国有煤矿、乡镇小煤矿接到或查到事故信息后,单位负责人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区县(自治县)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
(二)各产煤区县(自治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重庆能投(集团)公司所属国有煤矿接到或查到事故信息后,应立即向当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工作站)报告;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工作站)接到或查到事故信息后,应及时报至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可先报送事故概况,有新情况应及时续报。
(三)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接到较重及以上煤矿事故灾难信息后,应立即按规定报告本局领导,并根据收集到的事故资料,组织编制《重庆煤监局值班信息》报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和重庆市委、市政府。
(四)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逐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五)事故初报内容不详细准确的,或抢险救援工作时间较长的事故,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尽快收集事故及其矿井的准确信息,进行事故续报。一般煤矿事故灾难每周必须书面续报1次,较重和严重煤矿事故灾难每天至少书面续报1次,特别严重煤矿事故灾难每天至少书面续报2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