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对可能造成国内、国际重大影响的突发事件,市政府应急办报市政府批准后,通报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并向国务院报告。
第十五条 市和区县相关部门及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单位接到预警信息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防范应对工作,避免或者减轻突发事件造成的危害。
第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其他基层组织和村(社区)信息报告员接到预警信息后,应当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做好防范应对工作。
第十七条 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发布预警信息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宣布终止预警,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第十八条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预警信息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普及防灾减灾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一)未经授权向社会发布与传播预警信息的;
(二)编造并传播虚假预警信息,或明知是虚假预警信息而传播的;
(三)擅自更改或者不配合发布预警信息的;
(四)违反预警信息发布管理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条 预警信息发布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导致预警信息发布出现重大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应急办负责解释。
附件:
1.重庆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权限规定
2.重庆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审批表(样本)
3.重庆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备案表(样本)
4.重庆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授权书(样本)
附件1:
重庆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权限规定
类别 专项名称 发布部门 发布权限
① 洪涝、干旱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发布特别重大预警信息。
发布重大预警信息。
区县防汛抗旱指挥部 发布较大、一般预警信息。
① 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地质灾害 市国土房管局市气象局 汛期联合发布地质灾害气象等级预报。
市国土房管局 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发布特别重大、重大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同时报国土资源部;地质灾害临灾预报由市国土房管局发布,可不受预警级别限制,同时报市政府应急办备案。
区县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单位 发布较大、一般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和地质灾害临灾预报。
① 农业有害生物 市农委 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发布特别重大预警信息。
发布重大预警信息。
区县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单位 发布较大、一般预警信息。
① 森林火灾 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市气象局 联合发布特别重大、重大预警信息,由市气象台向媒体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