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平战转换
第三十二条 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隧道平战转换、平时演练和战时使用预案的制定、报批和组织实施。
(一)兼顾人民防空需要建设的,依据平战封堵设计文件制定平战转换预案;没有兼顾人民防空需要建设的,应制定简易封堵平战转换预案。
(二)平时演练和战时隧道使用方案,应根据隧道战时功能和平战封堵方案合理编制。
第三十三条 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预案做好相应物资、器材和技术准备。
第三十四条 隧道平时组织防空演练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统一负责,相关部门和单位应予积极配合。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对隧道及其附属设施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由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依法进行处罚。
第三十七条 违反《公路法》的行为,由隧道管理单位依法进行处罚。
第三十八条 隧道行政主管部门、隧道管理单位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其他违法行为,由其他相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进行处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规定所称隧道附属设施,是指为保护、养护隧道,保障隧道安全畅通和防护效能所设置的防护、排水、养护、管理、服务、交通安全、消防、电力、监控、通信、收费等设施、设备以及专用建筑物、构筑物等。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8年10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