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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0年04月02日

陇南市加快城乡电网建设与改造实施管理办法

发 文 号:陇政办发〔2009〕181号
发布单位:甘肃省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09-09-23
实施日期:2009-09-2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全市城乡电网建设与改造工作,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电力供应,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发改委关于加快甘肃电网发展的若干意见》(甘政办发[2009]86号)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陇南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电网规划是城乡发展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科学规划是电网建设有序健康发展的前提。电网建设是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的重要保障。全市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电网规划与建设工作,积极研究制定电网发展战略、规划和建设的相关政策,为电网建设创造良好的环境,协调解决电网规划、建设和供用电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确保电力落得下、送得出、用得上,充分发挥电力对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保障作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陇南市境内所有电压等级的电网建设与改造项目。

第四条 陇南电网系指陇南市行政区域内(武都区、成县、徽县、两当县、西和县、礼县、宕昌县、康县、文县)各电压等级电网设施及配套通讯光缆设施。

第二章 领导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为加强陇南市电网规划与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电网规划建设管理协调机制,成立陇南市电网规划与建设工作协调领导小组。

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担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陇南供电公司总经理、天水超高压输变电公司总经理担任副组长。成员由陇南市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发改委、市建设局、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林业局、市水利局、市经委、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交通局、市文化局、市物价局、市水保局、陇南供电公司、天水超高压输变电公司等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职责:统筹领导和全面协调电网规划和电网工程建设。研究、决策电网规划和建设中重大事项;研究制订电网规划和建设相关政策;听取有关部门关于地方经济发展对电网规划建设的意见、建议,听取电力部门关于电网发展规划和实施情况汇报;确定地方经济发展需要重点建设的电网项目;协调解决电网建设中规划选址、土地使用和征地、拆迁、建设区域内其他设施迁改以及青苗补偿标准等问题;根据需要召开电网建设协调工作会议或专题会议。

第六条 市电网规划与建设工作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市发改委分管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陇南供电公司、天水超高压输变电公司分管领导担任副主任。协调领导小组成员部门(或单位)各确定一名联络员。

办公室职责:负责协调编制全市电网建设与改造规划、安排年度计划,对电网工程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收集、整理、反馈部门、县(区)在电网建设中的意见和建议;组织电网建设协调工作会议或专题会议;协调解决电网建设的有关问题,建立有效的工作协调机制。

第七条 市发改委负责协调全市电网发展规划与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衔接,并根据国家和省上相关政策和程序,与电力部门共同做好全市电网建设中央投资项目管理;市建设局负责电网建设与城市建设衔接、负责电网工程的“一书两证”(即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及工程竣工资料备案,协助电力部门将电网规划项目纳入到各层面的规划之中;市国土局负责将电网发展规划中的建设项目用地纳入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办理电网建设项目用地手续;市电力部门负责全市电网发展规划编制和电网建设项目的落实与具体实施;市环保、林业、水利、经委、财政、公安、民政、交通、文化、物价、水保等相关部门应按照第八条的规定,负责配合完成涉及本部门职能范围内相关工作。全市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能,努力形成共同推进电网建设快速发展的“绿色通道”。

第八条 市电网规划与建设工作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在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具体按照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负责本单位职能范围内相关事项的协调和解决,办理电网建设项目所需要的相关手续,积极配合电力部门加快电网建设工作。

第九条 各县(区)政府应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加强辖区电网规划与建设工作的组织和协调,落实市电网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布置的工作,积极研究解决电网建设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推进本区域内城乡电网建设与改造工作。

第十条 电力部门具体负责全市电网建设和改造工程实施。

第三章 电网规划

第十一条 电网规划(包括滚动修订规划)应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由电力部门依据陇南市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和城乡建设总体规划进行编制。由市发改部门、建设部门、国土资源部门分别将其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规划阶段统筹安排和预留电网建设用地,实现电网规划与城乡规划的协调一致,相互衔接。

城乡规划中未考虑电网规划项目的,要及时依法补充和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未考虑电网项目建设用地的,应及时调整,保障电网建设用地。电网企业应积极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城乡规划方案审查,并做好配套电网规划的实施。

第十二条 市、县(区) 建设部门、国土资源应将电网规划确定的变电站、开闭站站址、输配电线路走廊、电缆通道用地,统一纳入地区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近期建设规划,予以落实和预留。要结合道路、桥梁、涵洞等建设,将电网规划纳入相应的管线综合规划,预留电网工程规划位置。现有的各级规划中未考虑电网建设用地的,要根据电网规划布局及时动态调整,为电网建设提供用地。

第十三条 市、县(区)建设部门和相关单位在组织编制总规、控规、详规及各项专业规划时,电力部门应按行业规定提供相关基础资料,并提出电网建设方面对规划编制的意见或建议。各专业规划应与电网规划进行合理衔接、同步实施,共同促进电网与其他市政基础设施协调发展。

第十四条 新建开发区、新城(区),应规划预留变电站、开闭站用地及电力线路走廊,作为区内开发建设项目的外部条件,列入城乡市政配套项目用地管理,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拆迁房屋和安置被拆迁户。其规划预留设置的变电站、开闭站及电力线路走廊,须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阶段(或规划方案设计阶段)征求电力部门的意见。供配电设施用地的预留和提供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

第十五条 新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成片改造住宅区,以及其他建筑面积超过10万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在无法保证电力线路走廊的情况下,应独立预留或在建筑物内预留开闭站(面积不小于160平方米)等电网设施的位置。电力部门参与规划部门组织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审查。

第十六条 市区主干道路两侧人行道(或绿化带)平均间距150-200米应预留电缆分接箱、箱式变布置位置1处(面积3米×6米),确因条件所限,可在绿化带内设置。电力部门负责对所有新建电缆分接箱,箱式变的箱体进行美化、箱座贴面,与周边环境保持协调统一。

第十七条 电力部门负责全市电网规划的实施,其他相关部门应积极予以配合,市、县(区)政府相关部门按照电网规划,安排电力设施(含变电站、开闭站、箱变、环网柜、电缆分接箱等配电设施等)用地以及输、配电线路走廊和电缆通道。

第十八条 各有关部门应切实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对已纳入各级规划的变电站建设用地和输配电线路走廊予以严格保护。不得占用已列入规划和投入运行的电网设施用地、架空线走廊和电缆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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