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行为,确保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本质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44号)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甘肃省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和设施,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和设施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和以危险化学品为生产原料的使用单位建设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装置、设施,适用本细则。
下列建设项目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一)天然危险化学品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
(二)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及其辅助的储存;
(三)城镇燃气辅助的储存;
(四)试制新产品属于危险化学品,但不作为产品销售的;
(五)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属于食品的;
(六)为运输配套临时储存托运人的属于危险化学品货物储存的;
(七)为国防工业配套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
(八)在非化学品生产过程中产生危险化学品的;
(九)医院、学校、科研院所等单位以自用为目的。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是指建设项目设立(审批、核准、备案)前的安全审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和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由建设单位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本实施细则分级负责实施(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
建设项目未经安全许可的,不得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
第四条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坚持分级负责的原则,属于以下情况的建设项目,按照《实施办法》的规定,直接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提出许可申请:
(一)国务院审批(核准、备案)的;
(二)中央企业投资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三)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五条甘肃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指导、监督甘肃省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工作,并负责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
(一)甘肃省人民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
(二)中央在甘和省国资委管理企业及其分公司、子公司以及分公司、子公司所属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
(三)涉及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
(四)仓储面积在9000平方米及以上或单个储罐容积在5000立方米或总容积在10000立方米以上的危险化学品仓储设施的建设项目;
(五)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委托实施的;
(六)跨市、州的建设项目;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六条各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本办法第四、五条规定以外的所有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
第七条甘肃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可以将其负责实施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工作,委托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接受委托的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将其接受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工作再委托其他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