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责任制考核
第十五条 各级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把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领导干部年度政绩考核。
第十六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考核,按不同考核主体分为以下三类:
(一)市政府对县区政府,天水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和市有关部门的考核;
(二)县区政府对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和县区有关部门的考核;
(三)市政府有关部门对县区政府有关部门的考核。
其中对第一、二项中单位的考核分别由市、县区政府统一部署,同级安委会办公室组织实施;第三项中单位的考核由上级部门自行组织,并接受同级安委会办公室监督。
第十七条 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采用定性考核和定量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具体以市政府与县区政府、天水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县区政府与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和政府有关部门签订的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为准。其内容包括:
(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落实情况;
(二)安全生产和职业安全健康行政许可;
(三)事故控制指标、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事故隐患整改率;
(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
(五)重大危险源监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情况;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
(七)安全生产基层和基础建设投入;
(八)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查处情况;
(九)其他需要考核的事项。
第十八条 市政府有关部门、县区政府、天水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未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未完成年度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的,年终综合考核中实行一票否决制。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各级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机构在对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停产停业整顿、暂扣或吊销相关证照、关闭、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措施时,应当做到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自由裁量适当。
第二十条 各级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领导及工作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对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3年1月24日天水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天水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实施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