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每年5月至10月期间,用人单位应视高温情况按下列规定向员工免费供应符合卫生标准的清凉饮料:
(一)清凉饮料应为含盐饮料,含盐饮料包括盐汽水、茶水、中药和各种汤类,含盐浓度应为0.1%—0.3%;
(二)用人单位必须加强清凉饮料在冷却、运输及供应过程中的卫生管理,指定专人负责,防止污染,保证清凉饮料的清洁卫生。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设立休息场所,合理安排员工集体宿舍。应将同一班次的员工安排在一个宿舍,确保高温天气作业员工充分休息,减少疲劳。
用人单位设立的休息场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设在工作区域内或离工作地点不远的地方,并应隔绝高温和热辐射的影响;
(二)通风良好,室内温度应在30℃以下;
(三)设有座椅、风扇,并备有清凉饮料;有条件的单位应增设空调、喷雾风扇及淋浴设施。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在员工的工作区域和休息场所配备常用的防暑药品。
用人单位应按员工数量及高温天气作业情况,配备相应的兼职中暑急救员。
员工出现中暑时,应立即进行治疗;病情严重者,应立刻送医院治疗。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建立中暑事故登记制度,对中暑原因进行调查,积极采取整改措施。
第十六条 员工因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的,可以申请工伤认定,符合规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根据本办法安排员工停工或缩短员工工作时间的,应按《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支付员工工资。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的,员工有权向劳动保障部门举报。
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损害员工权益的,员工有权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损害员工身体健康、造成伤亡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用人单位及其负责人相关责任。
第二十条 对于经常在35℃以上室内工作地点作业的员工,用人单位应按行业规定向其提供劳动保护用品,并参照本办法发放高温保健费。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