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财政部门应当保障必需的消防业务经费按时、足额划拨;
(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不符合城乡消防规划确定的消防安全布局的建设工程,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对未依法通过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未依法取得消防验收合格文件的建设工程,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三)教育部门应当将有关的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内容,组织中小学校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教育;
(四)司法、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部门应当将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列入普法、培训的内容;
(五)文化、卫生、民政、农业、交通、旅游等部门,应当对本部门的消防安全加强管理,对本行业的消防安全加强督促管理,协助公安消防机构开展消防监督工作;
(六)新闻、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进行消防宣传教育;
(七)发改、财政、市政、规划、信息产业等部门应当履行好有关城市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和维护职责;
(八)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第九条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督促、指导和组织开展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消防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二)实施消防行政许可,受理群众举报、投诉;
(三)开展消防监督检查,责令整改消防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
(四)对专职和义务消防队进行业务指导,对消防岗位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五)严格执行执勤备战制度,接到报警后,及时赶赴事故现场,救助遇险人员,组织灭火,排除险情;
(六)负责火灾事故调查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第十条 公安派出所负责居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居民委员会(社区)、村民委员会以及上级公安机关授权管理单位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组织开展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消防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群众的消防安全意识;
(二)建立消防监督工作档案,督促辖区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依法申报备案;
(三)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受理群众举报,责令整改消防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四)建立报警联动机制,参与组织火灾扑救,维护火场秩序,保护火灾现场,协助公安消防机构开展处置工作;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公安派出所在主管公安机关领导下实施消防监督工作,业务上接受主管公安消防机构的指导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