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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1年06月16日

江门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考评办法

发 文 号:江府办[2009]90号
发布单位: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09-09-14
实施日期:2009-10-01

第十九条 下列单位应当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
(一)上级政府与下级政府;
(二)政府与所属工作部门;
(三)主管部门与直属单位之间;
(四)其他单位内部。

消防安全责任书应当由主要负责人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应当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责任范围、责任期限、目标任务、工作措施、考核和奖惩办法等内容。

第二十条 行政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各级政府、各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实行行政监察。

第三章 考核办法

第二十一条 消防安全责任制考核对象为各市、区政府和市有关职能部门。

第二十二条 消防安全责任制考核工作由市政府组织,并由市防火安全委员会实施。

第二十三条  对各市、区政府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考核内容:
 (一)贯彻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的情况;
 (二)制定和实施城乡消防规划的情况;
 (三)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落实消防经费的情况;
 (四)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的情况;
 (五)组织消防安全检查,采取措施消除火灾隐患的情况;
 (六)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救援机制的建立、应急救援预案的制订和实施情况;
 (七)加强多种形式消防组织建设,按国家、省规定的标准配备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的情况;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履行情况。

第二十四条 对有关职能部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考核内容:
 (一)贯彻落实市政府和上级有关消防安全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将消防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制定本部门和主管行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实行标准化管理,并组织实施和定期检查考核的情况;
  (二)本部门和主管行业所属各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的情况;
  (三)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和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的情况;
  (四)定期分析本部门和主管行业消防安全工作情况,协调和解决消防工作中重大问题的情况;
 (五)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的情况;
  (六)协助公安消防机构开展消防监督检查、火灾扑救和火灾调查事故处理工作的情况;
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履行情况。

第二十五条 对公安消防部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考核内容:
 (一)消防监督执法情况;
  (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情况;
 (三)指导和督促有关职能部门履行消防工作职责情况;
 (四)对公安派出所及专职、志愿消防队进行业务检查指导情况;
 (五)执勤灭火情况;
  (六)火灾事故的调查和处理情况;
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履行情况。

第二十六条 消防安全责任制考核坚持“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简便易行”的原则,采取平时检查与集中考核相结合、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的办法,采用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实地检查等形式,在年度自评的基础上实施年度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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