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通信设备状况;
(六)运行管理制度是否完善;
(七)安全生产与管理评价,小水电站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八)劳动安全和作业环境评价;
(九)责任人落实情况。
第十条 小水电站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定期检验申报材料:
(一)定期检验申请表;
(二)法人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与原件核对);
(三)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取水许可证(复印件);
(五)电力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六)小水电站定期检验综合评价报告。
第十一条 小水电站提供资料不全的,检验机关应当责令其补充相关材料;提供资料不符合要求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不予审定。
第十二条 小水电站定期检验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按时限要求进行定期检验的小水电站,应当首先进行综合评价,并提交综合评价报告。
(二)小水电站在每年的3月15日前填写《小水电站定期检验申请表》,并按照第十条要求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检验。
(三)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定检验结论,并录入广东省小水电安全管理信息系统。检验结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发送给小水电站。
第十三条 定期检验结果由地级以上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后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定期检验结果被审定为C类的小水电站,应限期进行整改,并须通过水行政主管部门的验收。验收合格后重新进行安全分类定级,年检时限按新的电站类别执行。
第十五条 定期检验结果被审定为D类的小水电站,按照《广东省小水电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逾期检验或不接受检验的小水电站,按D类水电站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