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申请人持村民小组和村民委员会意见、镇人民政府审查意见、四邻协议书及相关材料向辖区国土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私房土地使用权属凭证;
(三)申请人持村民小组和村民委员会意见、四邻协议、土地使用权属凭证、住宅设计图件及相关材料向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四)申请人持批准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住宅设计图件及相关材料向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放、验线;
(五)房屋竣工后,向镇人民政府申请规划核实、验收。
第十二条 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建设用地申请书;
(二)兴建私房(自用住宅)申报表;
(三)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证明文件;
(四)测绘资质单位出具的拟建私房位置及范围地形图;
(五)四邻签署的意见或协议;
(六)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已有土地使用权属凭证且符合城乡规划的,不再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十三条 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提供以下资料(经核实在前面审批环节已提交的可不再提交):
(一)私房规划报建申请书;
(二)兴建私房(自用住宅)申报表;
(三)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证明文件;
(四)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
(五)土地使用证明材料;
(六)四邻签署的意见或协议;
(七)住宅设计图件;
(八)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属于改建、扩建的,补充提供房屋产权凭证、具有测绘资质单位出具的实测地形图。
第十四条 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私房规划报建申请书;
(二)兴建私房(自用住宅)申报表;
(三)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证明文件;
(四)拟建私房位置及范围地形图;
(五)四邻签署的意见或协议;
(六)土地使用证明材料;
(七)住宅设计图件;
(八)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工程施工前,申请人应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实地放(验)线。申请人应严格按照规划许可的要求进行建设。
第十六条 工程竣工后,区内的应申请规划核实和验收。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兴建私房规划验收申报表》;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
(三)测绘资质单位相关放验线和验收实测资料;
(四)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区外私房建设参照执行。
第十七条 区内申请办理规划许可(验收)证延期、更名和遗失补办的,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延期、更名和遗失补办申请;
(二)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证明文件;
(三)延期、更名的,提供原批准的相关证件及附图附件;
(四)遗失补办的,提供当地主要报纸或主流媒体刊载一个月以上的遗失申明;
(五)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区外私房建设参照执行。
第十八条 城镇居民及其他申请人取得国有住宅用地建设私房的,在其拥有的土地权属审查确认合法后,参照本办法规定管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曲江区可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