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工程项目申报省安全文明工地经批准后,所属监督站将对工程项目实施评审监管。根据工程施工进度进行抽查,每个工地抽查次数原则上不得少于3次。其中施工准备阶段(含基础工程)、结构施工阶段(主体封顶前)、施工装饰阶段的抽查均不得少于一次。市政项目依此参照处理,原则上不少于二次。每次检查后,综合评分应在80分以上。协会评审之前,申报单位填写《海南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文明工地评审表》上报协会。
第十二条 协会设立海南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工地评审委员会,评委会下设评审小组,负责对申报项目的检查和推荐工作。
评审小组由4~5人组成,设组长一人,评审人员应为省建设工程安全管理专家或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的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应具有专业技术知识和施工经验,熟悉规范、标准。
第十三条 评审程序
一、听取受检工程施工项目部创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作汇报;
二、查看受检项目提供的安全生产技术和管理资料;
三、按《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确定的内容检查施工现场;
四、对受检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以及施工现场有关人员进行询问,检查其对施工安全知识的熟悉和掌握情况;
五、检查考核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资料要求:施工企业除提供完整的安全资料外,还应准备以下部位数码相片:全貌、大门、围档、冲洗平台、五牌二图、办公区、深基坑、脚手架、脚手板、配电箱设置、生活区、大型机械设备、现场安全教育图片。
第十五条 计分办法
一、评审小组按《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标准》规定内容对项目进行检查打分,该项得分占评审总分的60%;其中文明施工专项得分率不低于80%;
二、所属监督站日常考核平均分占总分30%;
三、当地主管部门和所属监督站检查情况及整改通知单是否及时回复、整改,该项占评审总分10%。
省安全文明工地评审综合分应在80分(含)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