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琼州海峡轮渡运输管理,维护琼州海峡轮渡运输秩序,保障琼州海峡轮渡运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广东省徐闻县外罗港与海南省文昌市铺前港连线以西,至广东省雷州市乌石港与海南省临高县新盈港连线以东的琼州海峡水域内,从事滚装客船、普通客船轮渡运输以及为轮渡运输提供码头设施服务和水路运输辅助服务,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滚装客船,包含火车轮渡滚装客船。
本规定所称水路运输辅助业务,是指直接为水路运输提供服务的船舶管理、船舶代理、水路运输代理等经营活动。
第三条 交通运输、公安、安全生产监督、价格、海事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琼州海峡轮渡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和其他管理工作。
海南省琼州海峡轮渡运输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海峡办)负责琼州海峡轮渡运输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实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二) 协调处理琼州海峡轮渡运输中发生的矛盾纠纷;
(三)组织编制、及时调整琼州海峡船舶班期,并组织实施;
(四)提出加强琼州海峡轮渡运输市场秩序管理的措施、编制疏运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五)负责实施涉及琼州海峡轮渡运输的相关行政处罚;
(六)法律、法规和省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琼州海峡轮渡运输公共信息服务系统,利用信息化手段及时发布行政许可、经营资质、服务质量、行业诚信、船舶班期、气象服务等信息。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与海事、气象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息通报制度。
气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琼州海峡灾害性天气的预报预警,并及时将相关信息通报交通运输、海事等主管部门。
第五条 滚装客船轮渡运输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的运营模式运营。如需变更运营模式,应当由省海峡办拟订方案,经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照规定报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
普通客船轮渡运输应当定船舶、定航线、定班期、定时间、定码头。
第六条 港口经营人、船舶经营人和水路运输辅助经营人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及省海峡办的管理。
港口经营人、船舶经营人和水路运输辅助经营人应当采用设置意见箱、公布投诉电话等方式,收集旅客意见,处理旅客投诉,并及时反馈处理情况。
第七条 港口经营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的运营模式,安排船舶装卸、锚泊;
(二)按照省海峡办组织编制的船舶班期,指令船舶准时发班和限时装载;
(三)设置相应的港口作业设施,为船舶提供高效、安全的装卸、锚泊服务,为旅客、车辆提供舒适、安全、便捷的候船、待渡场所;
(四)设置相应的安全检查设施和消防设施,健全并落实安全检查制度,建立违禁物品处置机制;
(五)定期对港口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查、检测,确保有关设备、设施安全有效;
(六)加强安全管理工作,维护旅客、车辆上下船舶、进出港口的正常秩序;
(七)做好旅客和车辆的安全检查工作,查堵旅客、车辆夹带违禁物品及利用车辆藏匿旅客等行为,防止违禁物品进港上船,并配合公安机关做好相关治安管理工作;
(八)建设覆盖旅客进站、查验票、车辆进港、违禁物品查堵及码头前沿等场所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并将视频信号按照要求传输至省海峡办及相关部门;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 船舶经营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省海峡办组织编制的船舶班期,组织符合琼州海峡轮渡运输要求的船舶投入营运,定期对船舶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查、检测,为旅客、车辆提供舒适、安全、高效的服务;
(二)服从港口调度指令,在指定的码头、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港口装卸作业,合理配载,禁止船舶超载,不得无故脱班或者提前、延时开航;
(三)做好旅客和车辆的安全检查工作,查堵旅客、车辆夹带违禁物品及利用车辆藏匿旅客等行为,防止违禁物品上船,并配合公安机关做好相关治安管理工作;
(四)提供乘船须知和开航前安全宣传服务;
(五)在船舶上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