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考核程序:
(一)听取汇报。即由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职能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向考核组汇报。汇报内容为本地区、本单位、本行业、本系统主要消防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火灾防控工作开展情况、消防工作社会化建设情况、存在的突出问题、原因分析及解决措施等。
(二)查阅资料。查阅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职能部门研究部署消防工作的会议记录,制发的文件和主要领导关于消防工作的批示,以及组织开展专项检查、考核资料等。
(三)实地检查。随机抽查3个被考核的单位、2家社会单位和消防队、站及部分街道,重点检查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职能部门履责情况、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情况、火灾隐患整治情况、消防车辆、装备建设和资金投入情况及市政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情况等。
(四)反馈交流。检查结束后,由考核组向各区管委、镇政府、职能部门反馈检查情况,指出存在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各区管委、镇政府、职能部门对反馈意见予以确认。
(五)限时督办。对存在的问题,由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予以专项督办,限时办结。
第九条 消防工作目标责任制纳入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职能部门各级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和各级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和文明城市(乡镇、村、社区)创建内容。考核评定为优秀的单位,经市政府批准后予以通报表彰;考核评定为不达标的单位,全市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按照行政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对相关责任人实施问责或者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条 考核结果适时向社会公告。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职能部门应按照市政府考核组的要求提供有关文件、资料、记录,并保证其真实性。对弄虚作假者一经核实,移交有关部门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考核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由监察部门予以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