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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1年03月18日

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一般事故和较大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办法

发 文 号:冀煤安监字[2011]38号
发布单位:河北省煤矿安全监察局
发布日期:2011-03-18
实施日期:2011-03-18

  第一条  为严肃查处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重大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办法》,按照《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冀办发[2010]30号)“煤矿一般事故和较大事故由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挂牌督办”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省局)对社会影响较大的煤矿一般事故、较大事故调查处理实行挂牌督办,省局事故调查处具体承担挂牌督办事项。

  监察分局负责落实挂牌督办事项,省局事故调查处具体承担一般和较大事故挂牌督办事项的综合工作。

  第三条  省局对社会影响较大的一般事故和较大事故查处挂牌督办,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省局事故调查处提出挂牌督办建议,报省局领导审定同意后,向事故有关监察分局下达挂牌督办通知书;
  (二)在省局网站上公布挂牌督办信息。

  第四条  挂牌督办通知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名称;
  (二)督办事项;
  (三)办理期限;
  (四)督办解除方式、程序。

  第五条  监察分局接到挂牌督办通知后,应当按照督办通知要求办理下列事项:

  (一)做好事故善后工作;
  (二)查清事故原因,认定事故性质;
  (三)分清事故责任,提出对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四)依法实施经济处罚;
  (五)形成事故调查报告;
  (六)监督落实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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