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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2年03月21日

河北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点击此处下载本文件word格式

发 文 号:冀安监管办〔2012〕26号
发布单位: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2-03-21
实施日期:2012-03-21

  第十八条 评审单位应建立评审人员档案,并将下列材料汇总后报评审组织单位备案:
  一、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人员登记表(格式见附件3);
  二、学历和专业技术能力证明;
  三、评审员培训合格证书;
  四、其它相关资料。
  第十九条 评审单位应按照以下流程开展评审工作:
  一、评审单位收到评审组织单位授权和转交的申请材料后,须制定工作方案报评审组织单位备查。在现场评审前进行文件审查,并完成文件审查报告;与被评审企业确定现场评审时间,函告被评审企业,并签订技术服务合同,明确评审对象、范围,以及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
  二、现场评审时,按照有关评定标准中的管理、技术、工艺等要求,配足相应的评审人员,组成评审组,并指定1名评审员担任评审组长,负责现场评审工作。评审组至少由5名以上评审人员组成,其中包括2名以上在评审组织单位备案的相关专业评审专家。现场评审采用资料核对、人员询问、现场考核和查证的方法进行;现场评审完成后,向被评审企业出具现场评审结论,并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完成时间,评审组全体成员需在现场评审结论上签字。
  三、申请企业整改完成后,评审单位依据整改情况的实际需要,进行现场或整改报告复核,确认其整改效果。若整改符合相关要求,评审单位形成评审报告(格式见附件4),由评审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后,向评审组织单位提交评审报告、评审工作总结、评审结论原件、评审得分表等相关资料。
  第二十条 评审工作应在接到评审组织单位授权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不包括企业整改时间);集团公司企业一次申请评审企业较多的,由评审组织单位根据申请数量情况批准适当延长评审时间。
  第五章 评审人员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评审人员,包括评审单位的评审员和评审组织单位聘请的评审专家。
  第二十二条 评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评审单位的正式员工;
  二、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以上(含大学)学历,且具有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评价师或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
  三、熟悉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和相关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评定标准等,掌握相应的评审方法;
  四、通过安全监管部门授权培训机构组织的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标准化等知识的培训,考试合格,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并按时接受复训。
  第二十三条 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生产经营单位、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中介机构、社会团体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身体状况良好,能胜任评审工作;
  二、具有至少10年以上相关专业技术或安全管理现场工作经历或从事相关专业设计5年以上经历,并经所在单位推荐确认;
  三、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以上(含大学)学历,且具有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四、具有与评审工作要求相适应的观察、分析和判断能力,有较好的表达能力和文字水平,能够协助或独立开展对申请单位的文件评审和现场评审等工作;
  五、参加安全监管部门授权培训机构组织的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标准化等知识的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六、取得评审组织单位颁发的聘书。
  第二十四条 评审人员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相关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评定标准;
  二、评审前主动向评审组织单位公开与申请企业的利害关系,不隐瞒任何有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信息;
  三、仅参加相关专业领域的评审工作,遵守现场评审工作秩序,认真完成对被评审单位的文件审查和现场评审等工作,提交完整的现场评审报告等资料,并对作出的文件审查和现场评审结论负责;
  四、严格遵守公正性与保密承诺,在从事合规性审查、文件审查和现场评审时,不得泄露被评审单位的技术和商业秘密;
  五、认真完成安全监管部门或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单位安排的其他任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或授权的评审组织单位负责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过程中的监督检查工作。
  一、对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企业进行现场抽查和审核,对不符合要求的企业,撤销其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等级证书,收回牌匾。
  二、对评审单位的现场评审工作进行抽查,发现抽查结果不合格的,暂停评审单位的评审工作;对两次抽查结果不合格的,取消其评审资格。
  三、对未在规定时间内实现安全生产标准化的企业,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责令停产整顿;对整改逾期未达到标准的,提请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第二十六条 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申诉、投诉、举报电话,受理社会和个人的申诉、投诉和举报,并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和牌匾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一监制、编号,有效期为3年。期满前3个月,企业应向颁发证书和牌匾的机构提出延期申请,经评审合格后换发证书、牌匾。
  第二十八条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将辖区内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情况向社会公布,并向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担保业等主管部门通报。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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