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扑火指挥
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由当地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指挥。跨市(州)界的森林火灾扑救工作,按照森林防火联防机制要求,谁先发现火情,由谁先组织扑救。扑救由当地市(州)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分别指挥,省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协调、指导。
县级以上森林防火指挥部根据需要,在森林火灾现场成立前线指挥部。参加扑火的单位和个人接受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武警驻鄂森林部队执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接受火灾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的指挥;执行跨市(州)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时,接受省森林防火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调动武警驻鄂森林部队扑救森林火灾,按照《武警驻鄂森林部队遂行任务实施细则》执行。调动当地解放军部队、武警部队,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部队调动有关规定执行。
2.3 专家组
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专家组,对森林火灾应对工作提供政策、技术咨询和建议。
3预警和信息报告
3.1 预警
3.1.1 预警分级
根据森林火险等级、火行为特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森林火险预警级别划分为四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预警级别的具体划分,按照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制定的标准执行。
3.1.2 预警发布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气象主管部门加强会商,制作森林火险预警信息,并通过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和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等渠道向涉险区域相关部门和公众发布。
必要时,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向市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发布预警信息,提出工作要求。
3.1.3 预警响应
发布蓝色预警信息后,预警地区乡镇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密切关注天气情况和森林火险预警变化,加强森林防火巡护和瞭望监测;当地森林消防队进入待命状态。乡镇级分管森林防火工作的行政领导不得擅离本辖区,并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辖区内暂停野外用火审批。
发布黄色预警信息后,预警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蓝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加强野外火源管理,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和森林防火宣传工作,落实防火装备、物资等各项扑火准备。县级分管森林防火工作的行政领导不得擅离本辖区,并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
发布橙色预警信息后,预警地区市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黄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野外火源管理,开展森林防火检查。市级分管森林防火工作的行政领导不得擅离本辖区,并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
发布红色预
警信息后,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橙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加强卫星林火监测,适时发布森林防火戒严令,加大预警信息播报频度,做好物资调拨准备。武警驻鄂森林部队进入战备状态,当地森林消防队视情靠前驻防。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不得擅离本辖区,并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
省森林防火指挥部视情对预警地区森林防火工作进行督促和指导。
3.2 信息报告
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要按照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印发的《森林火灾信息报送处置暂行规定》,及时、准确报告森林火灾信息,通报受火灾威胁地区有关单位和相邻行政区域森林防火指挥部。
3.2.1 报告程序
乡(镇)人民政府和单位对辖区内发生的森林火灾应迅速核实,向县(市、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并按县(市、区)、市(州)、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的顺序逐级上报,然后由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视情向省人民政府和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如遇紧急情况,可越级上报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同时报告上一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发现邻近本辖区的森林火灾,在向上一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的同时,须通报相邻辖区。
3.2.2 报告时限
(1)凡本辖区发生森林火灾,包括卫星监测未发现的森林火灾,应当迅速了解火灾情况,在向带班领导报告的同时,逐级上报至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2)对已上报的正在扑救的森林火灾,每隔2小时报告扑救进展情况。遇有重大紧急情况时,应立即报告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3)发生人员伤亡时,应立即报告简要情况,并在3日内上报专题报告。
(4)卫星林火监测热点核查结果,应在2小时内予以反馈。对5像素以上的热点要重点关注和反馈情况。确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时反馈的,应当说明原因并尽快反馈。
3.2.3 报告内容
(1)火灾名称、编号:具体参照国家林业局发布实施的林业行业标准《森林火灾名称命名方法》进行命名。
(2)起火时间:火灾发生时间(或发现时间)和本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时间。
(3)起火地点:起火单位、地名(行政地名)和经纬度。
(4)起火原因:人为火(何种用火引起及肇事者情况)、自然火、境外火等情况。
(5)火情态势:火线长度、火势强度、发展方向、蔓延趋势,是否威胁重要目标、控制程度等情况。
(6)扑火人员:出动扑火人员数量(专业森林消防队、森林部队、参战解放军及武警、职工群众)等情况,扑火前指设置(包括指挥员姓名、职务和联系方式)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