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预案体系
1.6 灾害分级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指挥机构
2.2 扑火指挥
2.3 专家组
3 预警和信息报告
3.1 预警
3.2 信息报告
4 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4.2 响应措施
4.3 省级层面应对工作
5 后期处置
5.1火灾评估
5.2 工作总结
5.3 奖励与责任追究
6 综合保障
6.1 队伍保障
6.2 运输保障
6.3 通信与信息保障
6.4 物资保障
6.5 资金保障
7 附则
7.1 灾害分级标准
7.2 省界森林火灾处置
7.3 以上、以内、以下的含义
7.4 预案管理与更新
7.5 预案解释
7.6 预案实施时间1总则
1.1 编制目的
贯彻落实“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森林防火工作方针,切实做好处置森林火灾的各项工作,确保全省在处置森林火灾时反应迅速、准备充分、决策科学、措施有力,把森林火灾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程度,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森林防火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湖北省森林防火条例》和《湖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森林火灾应对工作,不包括城市市区公园及园林、林木火灾的处置。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护群众和扑救人员生命安全放在首位,最大限度地避免人员伤亡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财产和公共设施的安全。
(2)统一指挥、分级负责。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由行政首长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3)协调配合、快速反应。相关部门应根据职责,加强沟通,协调配合,确保在处置森林火灾时的应急需要。
(4)以专为主、专群结合。积极推进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建设,依法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森林防火工作,建立健全应对森林火灾的有效机制。
1.5 预案体系
湖北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省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省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作为全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省森林防火指挥部组织、指导、协调和管理全省森林火灾应急工作的规范性文件,由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制定、修改,省人民政府发布实施。
(2)省以下地方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市(州)、县(市、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制定、修改,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布实施。市(州)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应报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备案。
各地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应当根据演练、实施和实际变化情况,由制定单位及时修订。
1.6 灾害分级
按照受害森林面积和伤亡人数,森林火灾分为一般森林火灾、较大森林火灾、重大森林火灾和特别重大森林火灾。灾害分级标准见附则。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指挥机构
省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省森林防火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林业厅,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设立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森林防火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设在林业局,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须落实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专职人员和经费,确保森林防火工作的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