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日期】2009-07-06
【实施日期】2009-07-0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保证轨道交通项目的资金需求,特建立无锡市轨道交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轨道专项资金)。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轨道交通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轨道专项资金在筹集和使用中应体现以下基本原则:
(一)集中管理,提高效率。通过轨道专项资金的建立,将可用于轨道建设的各类资金集中管理,利用融资的杠杆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实现项目资金多元化、市场化运作。
(二)适度负债,控制风险。轨道专项资金规模与轨道建设项目实施进度及资金需求相匹配,科学、适度负债,有效控制和防范风险,建设期间确保工程进度,运营期间确保债务足额偿还。
(三)规范管理,确保安全。轨道专项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不分来源和性质,均执行统一的资金管理办法。未经市政府批准,不得发生规定用途以外的支出。
第二章 轨道专项资金的来源
第三条 轨道专项资金的来源构成:
(一) 财政预算安排的轨道建设专项资金;
(二)各区应承担的轨道建设资金部分;
(三)土地出让收益可用于轨道建设部分;
(四) 轨道公司及所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市级有关建设规费返还;
(五)国家、部、省补助的专项拨款;
(六)其他可用于轨道建设发展的资金。
第三章 轨道专项资金的筹措方式
第四条 轨道专项资金的筹措方式
(一) 财政预算安排的轨道建设专项资金,每年由市财政局列入下一年度的预算,经报相关部门批准后实施;
(二) 各区应承担的轨道建设资金部分,根据工程进度及还本付息要求,定期上缴至轨道专项资金专户;
(三) 土地出让收益可用于轨道建设部分,由市财政局从财政专户中划入轨道专项资金专户;
(四) 轨道公司及所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市级相关建设规费缴入市财政专户后,由市财政局返还轨道专项资金专户,作为政府对轨道项目的投入;
(五) 国家、部、省专项拨款统一划入轨道专项资金专户;
(六) 其他可用于轨道建设发展的资金,由相关单位缴入轨道专项资金专户,用于轨道项目建设。
第四章 轨道专项资金的使用
第五条 轨道专项资金的用途:
(一) 轨道项目资本金投入;
(二) 轨道项目建设支出;
(三) 轨道项目贷款还本付息。
第六条 轨道公司在每年年底前确定下一年度投资计划及资金需求,经轨道办初审后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审核后,按进度将资金通过轨道办拨付至轨道公司。
第五章 轨道专项资金的监督
第七条 市财政局设立“轨道交通发展专项资金”专户,负责对轨道专项资金的筹集、分配和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八条 轨道公司应当完善轨道项目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市审计部门对轨道项目实施情况、资金明细等进行跟踪审计,对检查出的问题,书面通知轨道公司限期整改。
第六章附 则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