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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0年01月01日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修改)【废止】点击此处下载本文件word格式

[ 注:本内容已废止,请搜索最新内容]
发 文 号: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7号
发布单位: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9-05-20
实施日期:2009-06-01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每年接受在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八学时;其他从业人员每年接受在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四学时。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新招用的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上岗前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二十四学时;换岗、离岗六个月以上复工或者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使用新设备的从业人员,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均不得少于四学时。

  法律、行政法规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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