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网

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0年01月01日

徐州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

发 文 号:徐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号
发布单位:徐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8-07-31
实施日期:2009-01-01

  第十条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发现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应当及时向工会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

  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可以向工会或者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举报和投诉。

  第十一条 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举报和投诉,工会应当登记受理,及时处理并反馈。

  在举报人受到打击报复时,工会应当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对举报和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工会应当代表职工与用人单位交涉;交涉未果的,可以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移送,要求依法处理;镇(街道)以上的工会、经济开发区工会、产业(行业)工会也可以委派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进入本辖区、本产业(行业)的用人单位,履行监督、调查职责。

  政府有关行政部门调查处理工会移送的案件时,可以邀请工会派员参加。

  第十三条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在向被调查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时,有权查阅、复制与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事实有关的资料。被调查单位不得拒绝、妨碍、隐瞒真相。

  现场调查的笔录,由被调查人员和调查人员分别签名或者盖章,被调查人员拒不签名的,由调查人员注明情况。

  第十四条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向被调查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参加调查、取证的人员不少于二人,并出示委托调查证明和工会劳动法律监督证;

  (二)全面、客观地收集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有关的材料;

  (三)为举报人保密,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

  委托调查证明应当写明调查人员、调查事项、调查范围等内容。

  第十五条 通过调查,工会发现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法律、法规,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况的,可以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整改意见书》,要求用人单位予以整改。用人单位应当在收到《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整改意见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情况书面回复工会。

  用人单位拒不整改的,市、县(市、区)总工会、经济开发区工会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经济开发区有关行政机构递交《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处理建议书》。有关行政部门或者行政机构应当在收到《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处理建议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情况书面告知工会。
 

附件下载:会员登录 点击此处下载附件:
网友评论 more
创想安科网站简介会员服务广告服务业务合作提交需求会员中心在线投稿版权声明友情链接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