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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0年01月01日

江苏省交通行政执法行为规范

发 文 号:苏交法〔2007〕91号
发布单位:江苏省交通厅
发布日期:2007-12-27
实施日期:2008-01-09

第三章  职业道德规范

第二十三条 执法人员必须忠于职守、秉公执法、依法行政、团结协作、风纪严整、接受监督、廉洁奉公,维护交通执法部门的尊严和执法人员的良好形象。

第二十四条 执法人员应当加强自身修养,培养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忠实地执行宪法和法律法规,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理念。

第二十五条 执法人员应当热爱本职工作,恪尽职守,积极接受教育培训,培养良好学风,不断汲取新知识,努力钻研和掌握本职工作应具备的法律知识和业务技能。

第二十六条 执法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实施行政行为,不得推诿或者拒绝履行法定职责。严禁越权执法,严禁滥用职权。

第二十七条 执法人员应当做到清正廉洁、克己奉公,不徇私枉法,不以权谋私。

严禁利用职权吃、拿、卡、要。执法人员不得以各种名义索取、接受行政相对人(请托人、中间人)的宴请、礼品、礼金(含各种有价证券)以及消费性的娱乐活动。

执法人员不得使用依法被暂扣或者证据登记保存的车船以及物品。

第二十八条 执法人员严禁参与和职权有关的各种经营性活动;不得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从事经营性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不得在被管理单位兼职。

不得向管理相对人借款、借物、赊帐、推销产品、报销任何费用或者要求相对人为其提供服务。

第二十九条 执法人员不得弄虚作假,隐瞒、包庇、纵容违法行为,不得为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开脱、说情。

第三十条  非因职务需要,执法人员不得在非办公场所接待管理相对人及其亲属,不得单独找当事人调查询问。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主动申请回避。

第三十一条  执法人员在驾驶执法车(船)时,遇遭受意外受伤、突然患病或者遇险群众的求助应及时提供可能的帮助和服务。

第四章 窗口执法和现场检查行为规范

第一节 窗口执法行为规范

第三十二条 本规范所指的窗口是指交通管理部门设置的行政许可办理、违章行为处理、交通规费征收的中心、大厅、服务窗口等对外办公场所。

第三十三条 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窗口采用电子显示屏或者电子触摸屏、公示栏、活页材料等形式,向管理相对人公示办事指南、执法主体(执法人员)、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收费项目及标准、执法结果、监督方式等情况。

第三十四条 窗口工作人员在上班时间应当自觉做到仪容仪表整洁、佩证上岗;不迟到、不早退、不擅离职守;不得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例如上网聊天、打游戏等。

第三十五条  工作时间,窗口工作人员应保持办公桌面的工作资料、办公用品摆放整齐,保持办公场所环境卫生整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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