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应当符合住建部《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规定》和相关专业主管部门的要求。
初步设计文件应当包括设计说明书、各专业设计图纸、主要设备及材料清单、工程概算书、有关设计基础资料和批准文件。
第七条 设计单位应当保证初步设计文件质量。初步设计文件应当符合项目批准文件和现行技术规范、规程。
第八条 中外合作设计的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必须由中方或中、外两方设计机构合作编制完成,并执行国内有关技术规范、规程。
中、外设计机构应当按合作设计协议书分工承担各自的技术和经济责任。
第九条 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初步设计文件报送主审部门,同时将初步设计文件的有关专业设计图纸、设计说明书分别送各专业主管部门审核。各专业主管部门应当在10日内提出审查意见。
第十条 建设单位将初步设计文件报送审查时,除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文件外,还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申请初步设计文件审批的报告;
(二)项目立项批文;
(三)规划设计方案;
(四)项目涉及的专业主管部门对项目方案的审查意见;
(五)其他应当提供的资料。
第十一条 初步设计文件审查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介绍项目建设情况;
(二)设计单位介绍项目的总图布置、交通组织、管网综合及各专业设计;
(三)各专业主管部门提出初步设计文件的审查意见;
(四)各专业专家提出初步设计文件的审查意见;
(五)主审部门根据项目性质和使用功能确定的其他参加初步设计文件审查的单位意见;
(六)主审部门根据各方面审查意见形成初步设计文件审查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