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网

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0年10月26日

南昌市消火栓管理办法市消火栓管理办法

发 文 号:南昌市人民政府令第96号
发布单位:南昌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04-03-26
实施日期:2004-05-01

  第一条 为了加强消火栓的管理,确保灭火救灾用水,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西省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室外消火栓的建设、使用、维护和管理。

  本办法所称消火栓包括城市道路配建的消火栓、单位配建的消火栓和居民住宅区配建的消火栓。

  第三条 公安消防部门负责消火栓的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消火栓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消火栓应当与城市道路、单位建筑、居民住宅区等建设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所需经费列入工程概算。

  第五条 城市道路配建的消火栓由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维修和管理;单位配建的消火栓由单位负责建设、维修和管理,二个以上单位共同使用的,由使用单位共同负责;居民住宅区配建的消火栓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其管理单位或者物业管理单位负责维修和管理。

  公安消防部门负责消火栓建成后的验收和检查。

  第六条 城市道路配建的消火栓的维修、管理经费和原有城市道路消火栓不足应当新增的建设经费,列入城市维护费财政预算,财政、公安消防部门负责监督此项经费的使用。

  消火栓的建设、维修和管理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条 消火栓的建设、维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和标准。

  丁字路口应当设置消火栓;商业密集地区、古建筑保护地区、消防车无法通行的地区和建筑耐火等级低、火灾危险性大的地区,消火栓的设置间距不得超过60米。

  第八条 消火栓应当采用三出水以上的地上式消火栓。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地下式消火栓的,应当设置明显标志。

  第九条 消火栓的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消火栓的日常检查,重大节假日和重大活动期间,应当进行专门检查。

  对消火栓的维修和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消火栓完好,无部件缺损现象;

  (二)定期油漆消火栓,无油漆剥落和生锈现象;

  (三)消火栓开关、闷盖开启灵活,无锈死、漏水现象;

  (四)每年两次定期试水,并清除栓内污水。

  第十条 公安消防部门应当每月对消火栓进行一至两次巡查,发现问题及时通知管理单位。

附件下载:会员登录 点击此处下载附件:
网友评论 more
创想安科网站简介会员服务广告服务业务合作提交需求会员中心在线投稿版权声明友情链接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