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应急预案评审结论应为符合备案要求、基本符合备案要求、不符合备案要求3种。
对于符合备案要求的应急预案,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发布;对于基本符合备案要求的应急预案,专家组应提出具体修改意见,生产经营单位要根据评审修改意见对应急预案进行修改和完善后,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发布;对于不符合备案要求的应急预案,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重新编制,并按程序重新进行评审。
第四章 应急预案的备案
第二十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各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应当将每季度经过评审备案的应急预案的电子文档汇总后抄报省安全生产监管局。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申请应急预案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见附件3表1);
(二)应急预案评审会议纪要;
(三)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
以上材料应当统一使用A4纸制作,按顺序装订成册,编制页码。材料一式两份。
第二十三条 应急预案备案有效期为三年。全省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及企业的应急预案备案程序应当按照《辽宁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审备案程序》(见附件4)执行。
对于需要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生产经营单位,已经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登记的,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可以不提供相应的应急预案,仅提供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见附件3表2)。
第二十四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指导、督促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应急预案的备案工作,并建立应急预案数据库,便于调阅和使用。
第五章 应急预案的实施
第二十五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生产安全事故预防、避险、自救和互救知识,提高各类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如果应急预案涉及到社区和居民,还要做好宣传教育和告知工作。应急预案宣传教育活动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第二十六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将应急预案管理的培训纳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预案管理培训工作,并进行考核,使员工能够熟练掌握应急预案的内容、职责、程序和岗位应急处置方案。应急预案管理培训工作情况,应当有记录档案。
应急预案的要点和程序应当张贴在重要岗位和应急指挥场所,并设有明显的标志。
第二十七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性或专业性演练,提高本部门、本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