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针对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第二十九条 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总结演练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应急预案的修订意见及下一步工作计划,并于应急演练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评估报告上报应急预案备案部门和有关部门。
第三十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每年对应急预案的管理情况进行总结,并于次年的1月底前将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总结报告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
第三十一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预案演练、机构变化等情况,适时进行修订。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至少每三年修订一次,应急预案修订情况应有记录并归档。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
(一)生产经营单位因兼并、重组、转制等导致隶属关系、经营方式、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
(二)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工艺和技术发生变化的;
(三)周围环境发生变化,形成新的重大危险源的;
(四)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者职责已经调整的;
(五)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发生变化的;
(六)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要求修订的;
(七)应急预案管理部门要求修订的。
第三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配备相应的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使用状况档案,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第三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后,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力量进行救援,并按照规定将事故信息及应急预案启动情况报告安全生产监管部门。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中所提省安全生产监管局的职责,由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中心履行。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