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吊篮(以下简称高处作业吊篮)安全管理,规范高处作业吊篮租赁市场秩序,保障高处作业吊篮拆装作业和使用安全,根据《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和《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202-2010)及有关标准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建筑施工现场从事高处作业吊篮租赁、安装、拆卸、使用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高处作业吊篮租赁企业(以下简称吊篮租赁企业)是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合格并登记后可承担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并提供吊篮安全技术服务,指导安全使用的专业管理单位。
第三条 大连市建筑安全监督管理站对全市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吊篮实施监督管理,区、市、县建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本地区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吊篮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高处作业吊篮租赁企业应当进行行业准入确认和安全审查登记。
凡进入我市建筑施工现场的吊篮租赁企业,应当首先通过大连市建筑安全监督管理站的企业施工生产能力和安全生产条件两项审查确认:申请租赁登记的企业应持以下有效证件(原件)。
(一)企业施工生产能力
1、企业注册资本金应在100万元以上;
2、企业经理具有5年以上从事高处作业吊篮管理工作经历;
3、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起重设备安装技术方面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4、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4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技术人员中应分别设有土建、机械和电气专业的人员,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不得少于1人;
5、企业持有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的特种作业人员不少于8人;
6、近三年代表工程证明材料
(二)企业安全生产条件
1、企业产品具有中建协专家委员会技术鉴定《专家评审可用证》;
2、在连设备存放场地应不少于1200平方米;
3、在连设备数量不少于150台;
4、企业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高处作业吊篮操作规程;
5、企业伤亡事故控制措施;
6、企业安全专职人员情况;
7、企业安全应急预案;
8、职工年度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经审查确认合格的,发给《大连市高处作业吊篮施工准入证明》方可在本市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吊篮租赁业务。
第五条 建立行业安全生产保证金制度。取得《大连市高处作业吊篮施工准入证明》的租赁企业纳入建筑施工管理,并按大连市安全生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应一次性上缴企业安全生产保证金50万元,安全生产保证金用于保证作业生产安全和应急事件处置工作,安全生产保证金实行专款专用。企业因发生事故抢险救援所支付的费用,第二年应当全部补齐;企业因歇业或不再从事本项施工活动的,安全生产保证金将一次性全部返还。
第六条 吊篮租赁企业应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装、拆卸及维护管理各项措施,企业要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所有从业人员应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吊篮租赁企业应为全体从业人员依法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