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生产经营单位、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中介机构、社会团体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身体状况良好,能胜任评审工作;
2.具有至少5年以上相关专业技术或安全管理现场工作经历,并经所在单位推荐确认;
3.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以上(含大学)学历,且具有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4.具有与评审工作要求相适应的观察、分析和判断能力,能够协助或独立开展对申请单位的文件评审和现场评审等工作;
5.参加国家安监总局和沈阳市安监局组织的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文件和标准化等知识的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
第十四条 评审人员应履行下列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和相关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评定标准;
2.评审前主动向评审单位公开与申请企业的利害关系,不隐瞒任何有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信息;
3.仅参加相关专业领域的评审工作,遵守现场评审工作秩序,认真完成对申请单位的文件审查和现场评审等工作,提交完整的现场评审报告等资料,并对作出的文件审查和现场评审结论负责;
4.严格遵守公正性与保密承诺,在从事合规性审查、文件审查和现场评审时,不得泄露申请单位的技术和商业秘密;
5.认真完成安全监管部门或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单位安排的其他任务。
第四章 评审单位管理
第十五条 凡拟参加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审工作的安全评价机构和具有安全生产咨询能力的机构,须向市职安协会提出申请,由市职安协会根据评审单位必备条件对其进行考核,向市推委会提出建议,由市推委会确认后方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审单位。
第十六条 凡经市推委会确认的评审单位必须按照指定的行业和区域开展评审工作。
第十七条 凡经市推委会确认的评审单位须向市职安协会递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内部管理制度、评审程序文件、评审档案、评审质量控制体系和评审人员档案等。
第十八条 市职安协会受市推委会授权负责对评审单位进行统一管理和业务指导。市职安协会将根据评审工作开展情况定期召开工作会议,对评审单位的工作情况和评审质量进行定期检查。
第十九条 在具体评审工作中,对部分区域评审工作量较大或企业外部评审数量相对集中时,由市职安协会适时向市推委会提出建议,增加评审单位参加企业外部评审工作,以满足全市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