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评审工作程序
第二十条 评审单位收到申请外部评审的申请材料后,应在现场评审前进行文件审查,并完成文件审查报告;与申请企业确定现场评审时间,函告申请企业,并签订技术服务合同,明确评审对象、范围,以及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二十一条 现场评审时,按照申请企业确定的评定标准中的管理、技术、工艺等要求,配足相应的评审人员,组成评审组。评审组一般应由5人组成,并指定其中1名担任评审组长,负责现场评审工作;现场评审采用资料核对、人员询问、现场考核和查证的方法进行;现场评审完成后,向申请企业出具现场评审结论,并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完成时间,评审组全体成员须在现场评审结论上签字。
第二十二条 申请企业整改完成后,评审单位依据整改情况的实际需要,进行现场或整改报告复核,确认其整改效果。若整改符合相关要求,评审单位形成评审报告,由评审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后,向评审组织单位提交评审报告、评审工作总结、评审结论原件、评审得分表、评审人员信息等相关材料。
第二十三条 评审工作应在自接收申请企业外部评审申请报告起3个月内完成(不包括企业整改时间)。
第二十四条 评审单位在对申请企业进行外部评审时,如本单位评审专家和评审人员不能满足评审工作需要时,可向市职安协会申请,向其派出评审人员。
第六章 关于外部评审收费标准与评审费用支出
第二十五条 对创建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进行外部评审时实行收费制度,每个企业收取外部评审费1万元。企业支付1万元后,不再支付其他费用。特殊情况下,可根据企业实际情况适当酌减外部评审费。
第二十六条 评审单位收取的评审费用主要用于各区、县(市)及开发区安监局开展企业自评人员培训、组织专家进行外部评审、制作证书牌匾和其他涉及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所需费用支出等方面。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沈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