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维护城市道路交通秩序,提高城市道路通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全区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机动车与机动车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道路上发生的轻微交通事故。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轻微道路交通事故是指机动车在城市道路上发生没有人员伤亡,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
轻微财产损失是指造成每车2000元以下车物损失,机动车仅车身前后保险杠、车灯、引擎盖、门窗等外表件损坏,但发动机、车架、底盘、转向、传动等部件未损坏,机动车可以继续驾驶的。
上述轻微道路交通事故的标准根据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可以适当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 在道路上发生轻微交通事故,基本事实清楚,责任没有争议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快速处理程序办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本办法规定的快速处理程序,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同时向承保保险公司报案:
(一)机动车无有效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
(二)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三)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的;
(四)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五)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六)一方逃逸的;
(七)造成人员死亡、受伤的;
(八)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
(九)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源体等危险物品车辆的;
(十)在夜间20时至次日凌晨6时发生的事故;
(十一)未在宁夏回族自治区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的事故;
第五条 适用本办法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按下列规定确定事故当事人的赔偿责任。
一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承担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一)机动车通过有灯控路口时,不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的;
(二)机动车通过路口时违反交通信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