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保障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建筑物、构筑物等活动及对建设工程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系指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
第三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对全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总责,市城乡管理委员会和市城乡规划局协助配合。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在安全生产查处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无证建设工程,由市城乡管理委员会负责查处;违反城乡规划的,由市城乡规划局负责查处。
古交市、清徐县、阳曲县、娄烦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日常监管,业务上接受市住建委指导。
市辖六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区、民营区、龙城新区、不锈钢园区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集体土地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违反安全生产行为查处,对集体土地上违法建设进行监管、处罚和拆除。
第四条建设、施工、勘察设计、监理单位等工程建设主体不履行职责、不落实责任,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监管部门依法实施处罚进行责任追究。
第五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分工明确、分级负责、综合监督、统一管理原则。
第六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中的违法行为有权检举控告。
第二章事故等级划分
第七条生产安全事故根据造成的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分为以下等级:
特别重大事故。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重大事故。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较大事故。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一般事故。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