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有关证明材料:1、《安全评价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有关专业背景材料(学历证书、职称证书等)复印件;2、安全评价人员劳动关系的法定证明文件复印件;3、技术专家聘用协议复印件;4、技术专家简历和专业能力证明复印件;5、安全评价技术负责人简历;6、申请机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安全评价技术负责人、安全评价过程控制负责人和机构各部门负责人等任命文件;7、法定代表人通过规定的培训、考核,取得相应资格的材料复印件;8、办公场地证明文件;
六、申请延期和变更的机构应提供从事安全评价活动业绩。
申请材料应真实、准确。打印件、复印件大小为A4尺寸,装订整齐,并加盖单位公章。申请材料一式三份,由熟悉申请材料内容的人员送达。
第九条申请乙级资质证书,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具备资质条件的申请人将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申请材料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煤炭开采和洗选业资质的报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
(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或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按规定进行材料核查和现场核查,根据核查结果决定是否受理申请。
(三)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经审查合格的,颁发资质证书;不合格的,不予颁发资质证书,并书面说明理由。
本程序也适用于乙级资质的延期和变更。
第十条本省以外的甲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安全评价活动,应当告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承接项目所在地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承接煤炭开采和洗选业评价项目的,应当告知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和承接项目所在地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甲级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二)项目安全评价人员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提交资料经核实后,原件退回,复印件备案。
第十一条安全评价机构不得伪造、转让或出借资质证书。
资质证书遗失的,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及时申明,并申请补发。
安全评价机构不得转包安全评价项目。
第十二条乙级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资质证书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或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第十三条取得乙级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或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一)机构分立或者合并的;
(二)停业、破产或有其他原因终止业务的;
(三)法定代表人变更的。
第十四条乙级资质证书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统一印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