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依法监管,推进责任落实,构建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全面提升企业安全生产水平,根据《安全生产法》、《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的通知》(国发[2010]23号)、《长治市创建本质安全型城市试点行动纲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安全生产分级评价分类监管坚持行业负责,条块结合,客观公正,奖优罚劣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长治市行政区域内重点行业和领域的各类生产经营单位。
第二章 评价分级
第四条 企业分级评价标准由各行业主管部门结合国家和省出台的行业安全标准化标准制定。
第五条 评价分级采用“100+10”分制,其中: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100分;创建本质安全型企业行业标准10分。
根据对企业的安全生产评估情况,将企业安全生产状况划分为AAAAA、AAAA、AAA三个等级。
AAAAA级: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到90分以上(安全标准化国家一级以上水平);创建本质安全型企业行业标准达到9分以上。
AAAA级: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到85分以上(安全标准化国家二级以上水平);创建本质安全型企业行业标准达到8.5分以上。
AAA级: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到80分以上(安全标准化国家三级以上水平);创建本质安全型企业行业标准达到8分以上。
安全生产标准化得分80分以下(安全标准化不达国家三级水平),创建本质安全型企业行业标准得分8分以下,为不达标企业,不予进行分级评价。
第三章 评价实施
第六条 分级评价由负有安全生产职权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每一年组织一次。
第七条 分级评价采取“企业自查自评,行业主管部门初审、组织机构和专业机构评审、市政府复核确认”的程序进行。
自查自评:企业对照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要求进行自查自评后,报县(市、区)行业主管部门。
初审分类:县(市、区)行业主管部门根据企业自查自评情况进行现场审查,提出初审意见,上报县(市、区)政府和市行业主管部门。
组织机构和专业机构评审: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及有关中介机构,逐企逐项进行审查,现场评估打分,并提出级别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