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市卫生局
(一)负责组织全市直属卫生医疗机构的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督促全市直属卫生医疗机构重点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监督检查全市直属卫生医疗机构重点单位贯彻落实有关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发现违法行为,按照职责权限依法处理,超出职责范围的,及时报告市政府或告知有关部门处理。
(二)负责拟订全市职业卫生地方性法规、规章、标准;负责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规范职业病的预防、保健,查处违法行为;负责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日常监督管理;负责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参与放射源放射性污染事故应急处置。
(三)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十八、市环保局
(一)负责放射源的生产、进出口、销售、使用、运输、贮存和废弃处置安全的统一监管,建立并实施放射源登记管理制度;核发放射源安全许可证;负责从事辐射安全关键岗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管理;负责放射源放射性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
(二)负责涉及有毒化学品安全生产事故的环境监测工作;参与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
(三)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十九、市体育局
(一)负责督促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二)负责本局承办的大型体育赛事的安全管理工作。严格落实大型体育赛事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拟订大型体育赛事安全保障和应急处置预案并报市公安局审核登记后组织实施;督促参加赛事的有关单位落实安全责任,加强安全管理;配合有关部门搞好比赛期间的安全防范工作。
(三)负责监督检查本市体育社团的安全管理工作,督促全市老年骑游协会规范对老年骑游活动的安全管理。
(四)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二十、市工商局
(一)负责严格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定前置许可要求核发从事民用爆破器材,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运输等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监督管理民用爆破器材、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市场经营活动。
(二)负责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销售烟花爆竹的行为,配合有关部门查处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民用爆破器材的违法行为。
(三)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事项严格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二十一、市质监局
(一)负责全市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厂(场)内机动车辆、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监督工作;负责依法对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等环节进行监督检查,实行特种设备使用环节的行政许可;负责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考核、发证;负责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及检验检测单位进行监督管理;参与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依法查处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负责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对执行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
(三)负责对用于安全防护方面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和监督管理。
(四)监督抽查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查处烟花爆竹产品质量违法行为。
(五)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对危险化学品包装容器产品质量实施监督检查。
(六)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事项严格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