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坡头、黄堡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铜川市地方煤矿入井作业人员培训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九年十二月九日
铜川市地方煤矿入井作业人员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全市地方煤矿入井作业人员安全技术素质,增强煤矿职工自保、互保意识,搞好煤矿安全生产,根据《煤炭法》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入井作业人员是指除具备矿长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以外的所有入井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铜川市辖区内所有地方煤矿入井作业人员培训。
第二章 培训管理
第四条 培训工作坚持分级管理、强制培训的原则。各主要产煤乡镇的煤矿入井作业人员,由乡镇政府组织,区县煤矿管理部门负责培训。地方国有煤矿和非主要产煤乡镇的煤矿,由区县煤炭局负责组织培训。市政府直管煤矿由市煤炭局负责培训。
第五条 市煤炭局对区县的培训工作实行监督、指导和检查。
第三章 授课教师及培训内容
第六条 区县培训班的授课教师由市煤炭局推荐,费用由培训单位负担。
第七条 培训教材由市煤炭局负责审查。
第八条 培训班开班前培训单位必须编制培训计划。
第九条 授课教师负责编制教学大纲,由培训单位审定。
第十条 培训以选定的教材为基础,结合实际,采用理论、案例等相结合的方式集中授课。
第十一条 入井工人培训必须达到72学时。
第四章 考核发证
第十二条 培训工作采取教考分离的方式,由市煤炭局统一命题,市、区县煤炭局按照各自培训权限负责监考、阅卷、统计等工作。
第十三条 考试合格人员颁发《入井作业人员资格证书》。
第十四条 《入井作业人员资格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每年复训一次。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培训工作实行审批制度。各培训单位在培训前,必须将培训计划、培训人数、培训地点等情况书面报市煤炭局,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六条 培训经费按照取之于矿、用之于矿的原则,由煤矿企业承担。培训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
第十七条 参加培训人员必须具备《劳动法》规定的用工条件。
第十八条 煤矿企业凭《矿长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入井作业人员资格证书》方可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劳动合同鉴定,保险部门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九条 《入井作业人员资格证书》由市煤炭局统一监制。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煤炭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