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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0年11月09日

陕西省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重大紧急险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

发 文 号:陕安监管发〔2010〕186号
发布单位: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0-10-28
实施日期:2010-10-2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新形势下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进一步规范生产安全事故、重大紧急险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建立反应快速、运行有序的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机制,及时、准确掌握生产安全事故和重大紧急险情信息,为省委、省政府决策提供信息保障。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和《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处置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1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信息的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和完整,杜绝误报、迟报、压报、漏报、谎报、瞒报现象发生。信息的处置应当遵循快速高效、协同配合、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 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和重大紧急险情范围

  第三条 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包括:

  (一)一次造成30人以上(含30人)死亡,或者一次造成100人以上(含100人)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一次造成1亿元以上(含1亿元)直接经济损失的特别重大事故;

  (二)一次造成10-29人死亡,或者一次造成50-99人重伤,或者一次造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重大事故;

  (三)一次造成3-9人死亡,或者一次造成10-49人重伤,或者一次造成1000万元以上5000万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较大事故。

  第四条 重大紧急险情包括:

  (一)较大以上涉险事故

  1.造成3人以上被困或下落不明的事故;

  2.涉险10人以上的事故(因突发状况致使从业人员处于危险状态);

  3.紧急疏散人员500人以上或住院观察治疗10人以上的事故;

  4.因生产安全事故对人员密集场所、生活水源、农田、河流、水库、空气等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事故(险情);

  5.危及电站、重要水利设施、危化品库、烟火药库、油气站和车站、码头、机场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等重要场所和设施安全的事故(险情)。

  (二)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一般事故或可能产生严重后果的险情

  1.因地震、风沙、暴雪、强暴雨、洪水、泥石流、塌陷等季节性自然灾害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或险情;

  2.道路交通、民用爆炸物品、建筑施工等高危行业和领域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或险情;

  3.煤矿、非煤矿山、尾矿库、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烟花爆竹、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石油天然气井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或险情;

  4.涉及环保、质监、国土、气象、地震、建设等相关部门的生产安全事故或险情;

  5.国家、省委、省政府领导关注及领导批示的生产安全事故或险情。

  (三)安全生产方面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

  1.因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善后、伤员救治、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方面造成的群体性上访事件;

  2.群众举报的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和涉险事故以及事故隐患督办落实情况;

  3.被新闻媒体报道的,带来较大社会影响,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造成一定影响的生产安全事故或险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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