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信息处置
第十三条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建立事故信息处置责任制,做好事故信息的核实、跟踪、分析、统计工作。
第十四条 接到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重大紧急险情信息报告后,有关市县安全监管部门应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安排有关领导赶赴现场,组织抢险救援和应对处置工作。
第十五条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有关领导及有关人员到达事故现场后,应将现场事故(险情)信息以及新发生的情况及时报送作为一项职责和重要工作。事故或险情信息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及时向同级政府和上级安全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事故或险情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事故或险情信息。
第十七条 省局内部信息报送和处置工作按附件2实施。
第十八条 举报信息按下列规定分别处置:
(一)省局值班人员接到上级举报信息核查通知书和相关单位、个人举报信息后,应立即递交局机要室。机要人员应立即按程序报送局主要领导或有关领导,按照领导批示,送相关业务处室。
(二)省局相关业务处室应按照局领导批示,核查举报信息的真实情况。核查结束后,形成书面报告,报有关局领导审定。
(三)需要有关市局调查核实的举报信息,由省局相关处室下达核查通知书,市局调查核实。
第十九条 有关市局接到举报信息或省局核查通知书后,要组织调查核实,掌握举报人的相关信息,并在15日内向省局报告核查结果。
第五章 奖 惩
第二十条 省局对各市局事故(险情)信息报告和信息处置工作,每季度进行一次通报,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并作为创先争优的内容之一。对信息报送及时、准确,处置得当的单位给予表彰。
第二十一条 凡违反本办法,在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重大紧急险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中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责成有关单位依法严肃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安全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各市局可以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2007年8月22日省安全监管局印发的《生产安全重大、较大事故和较大未遂伤亡事故信息处置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