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代理、监理、施工以及评标专家等规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和田地区范围内从事项目勘察、设计、招标代理、监理、施工以及评标等业务的单位和个人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对在和田地区范围内从事项目勘察、设计、招标代理、监理、施工的单位,以及列入地区评标专家库的评标专家实行“黑名单”管理制度。
第四条 勘察、设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黑名单”:
(一)与建设单位串通,或者相互之间串通,采用不正当手段承接勘察、设计业务的;
(二)超越资质等级范围承接勘察设计业务的;
(三)将承接的勘察、设计业务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四)因勘察、设计原因造成经济损失、重大设计变更或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五)设计单位违反规定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六)勘察、设计单位未按有关规定派设计代表进驻施工现场的;
(七)转让资质证书的;
(八)为其他企业提供图章、图签的;
(九)伪造、涂改资质证书的;
(十)被国内其他地区级以上(包括地区级和地级市)单位列入“黑名单”的。
第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 “黑名单”:
(一)与行政机关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的;
(二)没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开展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所需设施及办公条件的;
(三)国家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控股的建设项目开标时,未在自治区、地区统一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的;
(四)与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相互串通招标投标的;
(五)以管理为名,非法干预评标专家评标活动的;
(六)在保密时限内向他人透露标底的;
(七)超越代理业务范围承揽招标代理业务的;
(八)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接招标代理业务的;
(九)转让招标代理业务的;
(十)被国内其他地区级以上(包括地区级和地级市)单位列入“黑名单”的招标代理机构;
(十一)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开展招标代理业务的。
第六条 监理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黑名单”:
(一)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监理业务的;
(二)与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三)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四)未按照合同和监理大纲规定派驻相应监理人员(总监、监理工程师及监理人员)参加工程监理的;
(五)未实行“旁站监理”,或者由于监理人员人为造成工期拖延,影响工程进度的;
(六)无证上岗的;
(七)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和监理大纲履行监理职责,造成工程质量隐患和经济损失的;
(八)未经审批擅自追加(减)工程量或追加(减)投资的;
(九)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十)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接监理业务的;
(十一)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
(十二)因监理责任而发生一起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事故或者在以往工程建设中发生过一起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事故的;
(十三)被国内其他地区级以上(包括地区级和地级市)单位列入“黑名单”的监理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