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保证锅炉安装工程的安全质量和锅炉的安全运行,根据国务院颁发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暂行条例》,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除以下情况的固定式承压锅炉及其锅炉范围内管道的安装施工监督管理。
1、水容积<30升的蒸汽锅炉;
2、原子能电站锅炉;
3、额定热功率<0.1MW和额定出水压力<0.1MPA的热水锅炉。
第三条 凡在自治区境内从事锅炉及锅炉范围内管道安装的单位(以下简称安装单位)、锅炉使用单位(或称锅炉建设单位)、锅炉使用单位(或称锅炉建设单位)、锅炉房设计单位、锅炉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单位(以下简称监督检验单位)都必须执行本规则。
各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监督本规则的执行。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四条 安装单位必须持有自治区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颁发的锅炉安装许可证或批准证明。外省、市、自治区的安装单位必须持有单位所在地的省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颁发的锅炉安装许可证。
第五条 外省、市、自治区安装单位来我区境内从事锅炉安装业务,尚将以下资料报自治区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查许可,并按本规则第九条的规定办理开工手续后方可施工。
1、申请安装锅炉的报告和锅炉安装许可证、原件;
2、与锅炉使用单位直接签定的锅炉安装合同;
3、现场组织机构及质量保障体系;
4、现场机械装备;
5、现场技术力量和施工人员状况;
6、锅炉安装施工工艺等;
第六条 安装单位不得承接超过许可证范围的锅炉安装工程,如确有必要,应报经自治区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查批准。
第七条 额定蒸发量<=1t/h且额定工作压力<=0.4Mpa的整装蒸汽锅炉和额定热功率<=0.7MW且额定出口水温<=95oC的热水锅炉,锅炉使用单位符合下列条件,报经地、州、市以上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同意后方可自行安装。
1、有熟悉锅炉安装工艺的工程技术人员并能贯彻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规和标准;
2、有满足安装工程需要的锅炉压力容器焊工和技术工人;
3、有必要的安装器具;
4、有安装施工工艺和质量控制的措施
5、非经营性质并外聘工程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不得超过12人。
第八条 新建锅炉房之前或旧锅炉房锅炉安装之前,锅炉使用单位应将锅炉平面布置图及标明与有关建筑距离的图纸等锅炉房设计资料报地、州、市以上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同意,否则,不准施工。
锅炉房设计单位应保证其锅炉房设计符合相应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和有关标准的要求,并对锅炉房设计质量负责,承担相应责任。
第九条 安装单位在施工前应填写《锅炉安装工程申请表》(见附件1),并将有关资料一并报地、州、市以上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同意。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同意后,将其锅炉安装施工证暂押一本,待锅炉安装完工后发还。外省、市、自治区安装单位未发锅炉安装施工证的,可暂押一本锅炉安装许可证副本。
第十条 安装单位施工前,应根据锅炉安装施工要求,制定满足安装施工需要的工艺文件(包括焊接工艺指导书或焊接工艺卡)。对锅炉安装施工过程中涉及到的锅炉承压元件之间要求全焊透的角接接头,安装单位未做过焊接工艺评定或已做过的焊接工艺评定不符合《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附录1要求的,必须进行焊接接头工艺评定。未经评定合格的焊接工艺,不得用于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