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职业健康管理员职责:
(一)宣传贯彻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以及有关方针、政策;
(二)参与职业卫生管理相关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制定和完善工作;参与本单位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和方案的制定与实施;牵头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台账;
(三)按照《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如实申报职业病危害,并做好变更申报工作;
(四)组织和参与本单位接触职业病危害劳动者的岗前和岗中职业卫生知识培训;指导相关部门为劳动者提供符合职业病防治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督促、教育、指导劳动者正确佩戴、使用,并负责监督相关部门做好个人防护用品的发放和维护记录;
(五)落实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及时向劳动者公布检测结果,并向当地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及治理整改情况;
(六)组织本单位劳动者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告知体检结果;及时安排需复查人员进行复查,安排疑似职业病人进行职业病诊断;负责建立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监督相关部门及时调离职业禁忌人员;向当地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职业禁忌人员、疑似职业病人和职业病病人及其处置情况;
(七)对生产过程中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职业卫生管理规章制度、职业危害警示标识设置以及劳动者个人防护用品佩戴等情况,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发现职业病危害隐患时,立即提出整改意见并上报分管领导;
(八)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及时报告分管领导和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并协助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九)参加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召开的有关工作会议、业务培训等,及时传达和落实上级部门下发的通知、文件、管理要求等;接受和配合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对本单位的职业卫生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及时落实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的监督、整改意见,并按时上报整改情况;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明确职业健康管理员的岗位职责和权利;并采取以下措施,保障职业健康管理员履行岗位职责及其合法权益。
(一)保障职业健康管理员培训、考核,以及实施日常职业病防治管理所需的时间和经费,安排其参加工作会议、相关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其专业素质,为其提供履行职责所需的基本条件;
(二)保持职业健康管理员岗位的相对稳定。职业健康管理员调整时,应当及时向辖区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办理变更手续;
(三)确保职业健康管理员了解本单位有关职业病危害的原辅料、设备设施、工艺技术、劳动合同、工伤保险、职业健康监护等基本信息;
(四)定期研究职业卫生管理工作,听取职业健康管理员工作情况汇报,并根据职业健康管理员提出的职业病危害防治意见和建议,督促相关部门整改落实;
(五)建立职业健康管理员岗位考核与奖惩机制,发挥其在职业卫生管理标准化、规范化和达标化工作中的专业作用。